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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药企)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参考)1、目的:规范本药店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药品污染变质,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省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3、适用范围:本药店人员健康管理。4、责任:质量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 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5.2 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营业员等岗位人员,应每年定期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5. 3健康检查除一般身体健康检查外,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质量管理、验收、陈列检查岗位人员还应增加视力程度(经矫正后视力应不低于0.9)和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等项目的检查。5.4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1.1 5对新调整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5.6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若发现本人身体健康状况已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时,应及时申请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争取早日康复。5.7 质量负责人负责每年定期组织直接接触药品岗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