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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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 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和评价

2、标准,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模块,汇总审批发布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构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保障、司法、纪检、监察、信访、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管,负责采集、记录、审核本地区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从业

3、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第八条 从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有关信息;(二)成果文件质量评价信用信息;(三)其他与企业或个人信用相关的业绩信息。第九条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二)积极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工作并获得认可;(三)取得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课题研究成果;(四)助力乡村振兴、吸纳就业、积极参加公益事业;(五)其他与企业或个人相关的良好信用信息。第十条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受到行

4、政制裁的;(三)其他与企业或个人相关的不良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自动采集、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司法机关等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获取;不能通过平台获取的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第十三条 从业信用信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上传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第十四条 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认定、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记录,或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记录;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申

5、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第十五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采集、记录,或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记录。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采集、记录、审核的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基本信用信息公布时间为长期,实施动态管理;(二)从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三)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四)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规定的

6、期限为准,自认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失信主体可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除遵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及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月前完成上年度组织评价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审批后,于每年4月1日通过

7、新疆工程建设云(jsy. xjjs. gov. cn)建筑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于每年4月15日公布上一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网上查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第二十条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各级评价实施单位申请异议。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由和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回复,并在平台中予以记录。不

8、符合此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第二H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量化分制,信用得分二基本信用信息分(70分)+从业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年度内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分别依据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自治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计分,通过信息平台自动评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信用等级分值区间信用表现AAA120 分信用优良AA12090 分(含 90 分)信用良好A90-70分(含70分)信用一般B7060分(含60分)信用风险大C60分信用风险

9、极大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直接为C级:(-)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以及其聘用的注册职业资格人员,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七)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A)被司法

10、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直接为C级:(一)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成果文件的;(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四)在执业过程中,同时为招标人与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五)涂改、倒

11、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区外企业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所属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新申办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当年在我区承接业务的外省企业,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新注册的从业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信用评价,按A级管理。符合申请信用评价而连续两年以上未申请的按B级管理。合并或分立的企业,原信用评级失效,重新参加信用评价。第二十五条按照评价结果,对

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具体为:(-)对评价为AA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L实施简化监督检查,降低日常检查及抽查频率;2.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在新疆工程造价管理上刊登名录,并在新疆工程造价信息网(www. xjzj. com)及造价协会网站上公布;给予更多机会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评优、评先活动等。(二)对评价为A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1 .实施简化监督检查,适当降低日常检查及抽查频率;2 .适当给予机会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候选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评优、

13、评先活动等。(三)对评价为A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四)对评价为B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增加日常检查及抽查频率。(五)对评价为C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第二十六条按照评价结果,对从业人员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具体为:(一)对评价为AAA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承接业务时,提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考核纳入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优先邀请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计价依据评审、学术研究等活动;(二)对评价为AA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候选纳入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候选参与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

14、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三)对评价为A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实行正常监管;(四)对评价为B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强化检查监管,提高检查频次;(五)对评价为C级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资格审批、招标投标、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不得担任技术负责人职务。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组织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表彰评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企业可予以评标加分,按照信用分值确定加分系数。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活动等,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

15、营意识,从业人员增强依法诚信执业意识。第二十八条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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