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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书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规定,本行政机关就“安全驾驶经历证明”行政事项告知如下:(一)证明事项名称。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二)证明用途。获得机动车驾驶员理论教练员资格(S)设定证明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四)证明的内容。安全驾驶经历证明(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A)不实承诺的责任。本行政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以下处理:1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2.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九)行政机关核查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行政机关核查的方式包括:1查阅有关材料;2.现场核查等方式。(十)承诺书是否公开。是口否口(十一)公开范围及时限。年月日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