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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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雷去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监管、合法公正的

2、原则,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以日常检查为主,结合重点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公开高效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覆盖要求结合食品生产者信用等级状况,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取食品生产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六条监督检查分为市局组织的市级监督检查和区县局组织的区县级监督检查。第

3、七条市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z点维只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市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第八条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局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不谬划分业务科室、执法支队、市场监管所和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树勾的监督检查朝,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区县局业务科室负责实施。对一证多址食品生产企业由区县局业务科室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涉及许可现场核查整改的

4、生产地址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中,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区县局业务科室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新增的所有生产地址实施体系检查。第九条市局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以及本级各类专项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对由区县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区县局对食品生产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各相关区县局应当支持和配合异地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施异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反馈检查结果。第十条因监督检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区县局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第三章监督检查要点第十一条市局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相

5、关规定,以及国家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区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第十二条对存在食品安全事凭替在风险,或者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出现S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等f靓的页目,列为重点1页目,开展重点监督检直 对重点项目一般应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第十三条针对食品生产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市局应当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并在出台后30日内向国家总局报告。第十四条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

6、和说明书、委托生产情况、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IW兄。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注畸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宫里体系运行、原辅料f里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五条市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食品类别、生产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行政执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和要求。区县局应当按照市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编制本辖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十六条区县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市局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根据

7、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其中,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应判定为C级(含)以上。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研究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和措施,确定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食品生产者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B级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原则上次数不少于2次,对C级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原则上次数不少于3次,对D级食品生产者监督检查原则上次数不少于4次。区县局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

8、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由业务科室每年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组织实施1次监督检查。对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高风险食品生产者,也应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针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生产企业,市局、区县局在编制计划过程中,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随机抽查比例:A级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3% , B级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4% ,C级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5% Q级食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6%。总检查次数应当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检查频次。第十八条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应当覆盖全部检查项目,飞行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区县局体系检查

9、可依据国家总局或市局制定的相关体系检查要点表或者工作指南。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局可以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中发现多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被监管部门通报影响恶劣,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等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组长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专业技术人

10、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和相关身份证明。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熟悉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食品生产许可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掌握与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要求。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程序,执行检查标准,客观反映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问题项目,客观、公正、独立评价检查单位。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干扰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活动。第二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

11、规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六条根据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检查对象使用的原料,或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第二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生产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直至考核合格。第二十八条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

12、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上述记录、资料以及相关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十九条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责令食品生产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条发现食品生产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表中如实记录问题及整改情况;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书面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跟踪整改情况,并做好整改结果记

13、录。发现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食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若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市局。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检查人员要求在相关文书、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或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第三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者。需要进行检验检则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告知检验结果。市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

14、生产者所苦也区县局。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线索,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三十四条负责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15、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约谈情况和食品生产者整改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者,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七条对同一食品生产者,市局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各区县局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对有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情况,或发现食品生产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第三十八条市局发现区县局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当根据需要督促其再次组织监督检查或者自行组婚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局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库和技术专家人员库定期对检查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采取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方式,对检查人员、技术专家监督检查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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