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青海省工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海省各级工会机关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促进转变工会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青海省总工会购买社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我省各级工会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各级工会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第四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工会购买服务管理。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工会是购买服
2、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的活动。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工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七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工会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八条购
3、买服务的内容包括各级工会向下级工会组织、工会会员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各级工会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九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工会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工会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工会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条省总财务部牵头制定青海省工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第十一条纳入工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购买服务。第四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十
4、二条工会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工会会员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工会职能、提高工会资金绩效的项目。第十三条工会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十五条工会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
5、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及工会财务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合同及履行第十八条工会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购买主体在取得授权或委托后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予以公告。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条工会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购买服务项目,可以
6、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买服务合同。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工会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工会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7、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务监督、经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第二十六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购买服务参与方在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工会财务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