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138108 上传时间:2024-12-02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方中途退场及施工合同解除.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一、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法律规定二、案例一,法院认为施工方同意中途撤场不等于施工合同解除三、案例二,法院认为施工方同意撤场,视为双方达成合同解除合意目前,受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房地产项目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的情况时有发生,进而也存在不少施工方单方退场或者发包人要求施工方提前退场之情形,但因双方之间矛盾已经十分激化,未能就退场的善后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双方后期工程结算埋下重大隐患。那么施工方中途退场后,双方的施工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就成为双方后期划分责任的重要时间节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笔者通过两个案例,对法院的裁判关键进行分析总结

2、,以供大家参考。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法律规定1、合同解约权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562条)约定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563条)法定合同解约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

3、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56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583条)2、合同解约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

4、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565条)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合同可以通过合同主体之间协商解除,也可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后解除,但无论是行使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需通知对方当事人方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案例一,法院认为施工方同意中途撤场不等于施工合同解除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72号,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仟浩房地

5、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南仟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仟浩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弘盛公司”)形成了多份工程施工联系单和会议纪要。仟浩公司杨跃平、弘盛公司彭某、云南实信工程监理公司徐羚分别在2016年8月5日、8月8日、9月7日的会议纪要上签字。2016年8月5日的会议纪要载明:由于弘盛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进行施工,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弘盛公司文山仟浩尚城项目部提出退场要求。2016年8月8日的会议纪要载明:一、弘盛公司与仟浩公司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付款节点时间为地下室、裙楼结构验收合格且地上所有幢号平

6、均结构施工至七层楼面板混凝土浇筑完成时开始第一次付款,现施工进度尚未达到第一次付款节点。但由于弘盛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垫资履行合同,从2016年7月5日至7月15日期间,施工班组人员较少,工地进入大部分停工状态,7月16日起至今工地已全面停工,现由于无资金继续履行合同,弘盛公司要求退场,经过双方协商,仟浩公司同意弘盛公司退场。二、会后双方对合同期间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确认。三、双方认可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之日起三日内,新的施工队伍可以进场施工。四、关于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价款结算事宜和支付办法,以及履约过程中双方的各自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另进行协商解决。2016年9月7日的会议纪要中,

7、弘盛公司彭某的意见为:1.弘盛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现在资金非常困难。2.8月份农民工讨薪问题,公司正在积极想办法解决。初步想法是等仟浩公司与弘盛公司签订退场协议后,先付农民工50%60%的工资,最后在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3 .从停工至今,项目管理人员共有3人,后勤2人,共计5人。自2016年7月16日工人退场后全面停工以来工地上目前无工人。4 .已完成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项工程验收、裙楼结构验收及结构相关检测事宜,待9月9日工地例会上才作答复。6.地下室、裙楼、1号至5号楼的缺陷,地下室、裙楼裙楼、主楼已完工程提交竣工图事宜,9月9日工地例会上报处理方案及竣工图。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

8、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经过招投标,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仟浩公司对于解除施工合同没有异议,但认为弘盛公司在2016年8月5日的会议纪要中已明确提出退场,仟浩公司表示同意,施工合同在2016年8月5日就已经解除。弘盛公司认为双方一直未能协商签订退场协议或解除协议,施工合同至今尚未解除。根据2016年8月5日、8月8日、9月7日会议纪要的内容,双方经协商,仟浩公司同意弘盛公司退场,自2016年7月16日起,工地已全面停工,施工人员已退场,但退场后,双方未能就已完工程款结算、支付等后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施工合同尚未解除,仟浩公司关

9、于施工合同已于2016年8月5日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现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施工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关于施工合同何时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弘盛公司和仟浩公司均同意解除施工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已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施工合同可以解除。但对合同解除的时间,本院认为,2016年8月5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2016年8月8日会议纪要载明弘盛公司提出退场,仟浩公司同意退场,2016年9月7日会议纪要表明双方当事人将订立退场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上述会议纪要中仅就退场形成初步意向

10、,并约定具体内容在退场协议中予以明确,但双方当事人此后没有签订退场协议,没有就退场时间、退场后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且弘盛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停工后,仍指派部分员工留守施工现场,并未实际退场,故不能推断仟浩公司和弘盛公司在2018年8月5日会议纪要中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仟浩公司上诉主张施工合同于2016年8月5日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云南省高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即便是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施工方撤场,但不等于双方就施工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合意,双方仍应就合同解除重新达成合意。案例二,法院认为施工方同意撤场,视为双方达成合同解除合意

11、案号(2023)京03民终3000号,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查明:2023年4月15日,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公司)向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公司)发送退场令,内容记载:“2023年11月16日因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结构倒塌的事故,致使此项目无法正常推进,同时北京华利鑫龙益达养殖场向法院对我院提起诉讼。2023年4月9日法院向我院下达民事调解书,通知我院24日历天内撤场,为了能够快速撤场,不造成更大损失,希望贵司积极主动配合我院进行撤场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请贵司

12、于2023年4月16日前将施工现场的集装箱工房撤出;2、请贵司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钢材的清点和过磅事宜,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3、贵司未发货到现场的建材请配合我院运输至指定地点(运费用由我院承担)。”2023年4月16日,泛海公司向设计院公司发送退场令回函,内容为:“我公司(河北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贵院退场令,就退场令所述事情我公司同意。请贵院对我公司工程量进行确认盖章。”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北京华利鑫龙益达养殖场迁址新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认定。本案中,涉案钢结构于2023年11月16日倒塌。此后,设计院公司与益达养殖场就北京华利鑫龙益达养殖场迁址新建工程钢结

13、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达成调解意见,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设计院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向泛海公司发出退场令,明确说明涉案工程无法继续推进,并要求泛海公司限期配合撤离。泛海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向设计院公司回复退场令回函,同意撤场,并要求结算。根据上述事实,设计院公司、泛海公司在撤场时均已明确北京华利鑫龙益达养殖场迁址新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无继续推进可能,双方就撤离合同履行现场及进行合同结算进行协商,虽在退场令退场令回函中双方均未明确写明解除合同字样,但综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双方在退场令退场令回函中的协议内容,双方本意应系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及解除合同已经达成共识,

14、一审法院认为2023年4月16日双方达成合意日期应为北京华利鑫龙益达养殖场迁址新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日期。据此,一审法院对设计院公司重新要求解除其与泛海公司之间签订的北京华利鑫龙益达养殖场迁址新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涉案钢结构工程于2023年11月16日发生倒塌,益达养殖场与设计院公司由此发生纠纷,2023年4月9日经法院调解解除双方之间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此涉案施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此后2023年4月15日设计院公司向泛海公司发送退场令,要求泛海公司撤场并清点过磅,2023年4月16日泛海公司回复退

15、场令回函,同意退场并要求对其工程量确认盖章,结合上述情况以及退场令退场令回函内容,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虽未完全协商一致,但对于解除涉案合同已经达成合意,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于2023年4月16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北京密云区人民法院及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发包方发出退场通知,施工方回复同意退场,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虽未完全协商一致,但对于解除涉案合同已经达成合意。综上,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观点,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合同解除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条件,要么协商一致解除,要么达到约定或法定条件后解除。但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作出明确的合同解除意识表示并通知对方,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未解除。所以,在目前房地产形式不太理想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定分止争,各方当事人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均应明确具体,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作为后续事宜处理依据,不可简单认为“对方已撤场,代表合同已解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