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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
2、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包括:(一)经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二)经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经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3、(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六)经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核材料许可证的核材料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单位;(七)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弩制造企业、营业性射击场,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单位;(八)从事危险物品教学、科研、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技术服务企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
4、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第五条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第六条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第七条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危
5、险物品从业单位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或者未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网站接入服务。第八条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可供查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和营业执照等材料。第九条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一)购买民用枪支、弹药应当持有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二)购买民用爆
6、炸物品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三)购买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零售单位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个人消费者应当向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购买。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
7、购烟花爆竹。严禁零售单位和个人购买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四)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证明。(五)购买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辐射安
8、全许可证。(六)购买核材料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的核材料许可证。(七)购买弩应当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件。(八)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应当持有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且匕首仅限于军人、警察、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三棱刮刀仅限于机械加工单位购买。(九)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第十条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内容。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第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
9、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危险物品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各级公安、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电信主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许可、登记备案、信息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十四条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险物品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违规危险物品信息提供服务的,依法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