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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基建、后勤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物品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院内各部门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可简化手续管理,但要建账建册,坚持谁领用谁签字的原则。第四条全院师生员工要厉行节约、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管好、用好各类物品。如有重要或批量物品丢失,管理或使用单位应立即报警,同时向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报告。经查证如因管理不善或违反规定所致,将追究管理人员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
2、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章物品的范围与分类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所使用的低值品、易耗品等。低值品通常指单价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且不属于材料范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用具和设备。本办法规定,单价在200元(含)至1000元(不含)之间的低值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模具、计算器、其它办公用品等,纳入学院低值品账目管理。易耗品指容易损坏和消耗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及器皿、元件、易损零配件、三类物资等。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随机配置的电缆线、电路板等,不单独作为低值品管
3、理,须随主机增值,作为主机附件管理。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购置、验收与报账第七条 院内各处、系、中心、图书馆、实验室(研究室)等应根据实际需要编报物品购置计划,按照物品的不同类别和用途,依相关的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第八条 物品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以质优价廉为原则,具体采购程序按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物品采购到位后,经办人员持签订的购销合同正本(金额大于等于10000元时)、招标结论(金额大于等于100000元时)或批准文件、正式发票、验收报告等,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第九条 购置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品、金额5000元以下的易耗品,可直接到财务处报账。购置单价200元及以上的低值品,须经实验
4、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低值品入账手续后方可报账。第十条 购置物品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数量不符等问题时,由采购人员与供货或运输单位进行交涉,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第四章在用物品的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第十二条各单位备用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物品应设明细账及领用登记簿。在用易耗品应设立登记簿,定人保管,及时记录使用损耗情况,并有领用人签字确认,做到账物相符。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用物品进行抽查。如有丢失、损坏或管理不善,要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每学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并根据清查结果调整有关账簿记录。第十四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对在用物品抽查及各部门清查结果,调整物品备用量限额。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