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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山口海关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实施预案第一章总则和依据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处置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防止疫情通过口岸传入和传出,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阿拉山口口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应急处置预案适用于境内、境外发生和阿拉山口海关辖区查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中心
2、),办公室、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监管四科、监管五科、查检一科、查检二科、查检三科、财务科、资产管理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防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查检一科,办公室主任由查检一科负责人担任。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具体落实乌鲁木齐海关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按要求向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乌鲁木齐海关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情况和提出建议。第五条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职责(-)重大疫情处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查检一科):密切关注境内外重大动物疫
3、情,开展风险分析,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进出境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二)技术组: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临床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动物源性食品突发事件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负责提出动物疫病、动物源性食品检测和诊断意见,确定动物疫情和动物源性食品突发事件性质;负责对监测人员、疫情和动物源性食品突发事件控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负责自身应急物资和诊断试剂的储备。(三)各业务科:做好常用防控物资储备,监管一科负责对火车机头、入境交通工具开展车辆登临检疫工作;监管二科负责对入境仓单进行监控,对来自疫区的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紧急布控;监管三科负责对综保区区域内发生的重大
4、动物疫病实施检疫监管;监管四科负责对入境交通工具检疫处理工作和检疫处理效果评价实施监督管理;查检一科、查检二科负责对控制场所内染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查检三科负责对口岸入境国际旅客列车、国际班车和其他车辆入境旅客查验工作,加强其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对车辆上的生活垃圾、泊水、携带物集中管理,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的防疫消毒;防止疫病通过此途径传入。(四)查检一科、查检二科:加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查验、检验工作,加强非法夹带货物查验力度,并与目的地机构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控制传染源。(五)办公室:负责应急进展宣传、舆论引导和媒体信息的收集、整
5、理;负责对外信息的发布。(六)保障组:财务科安排和落实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协助采购应急所用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等物品;资产管理科安排、调配应急所需交通工具。第四章疫情信息和预警第六条境内外重大疫情的确认依据:(-)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二)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人畜共患病疫情信息。(三)海关查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以海关总署发布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第七条海关查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疫情确认程序:(-)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流行病
6、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具备相应生物安全条件的实验室,按照有关标准和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条款、议定书、备忘录)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三)确诊: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由技术组人员现场监督,具备采样资质的人员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确诊,样品的采集、处理、包装及传递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第八条阿拉山口海关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中指定2名人员作为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关区内发现的重大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负责填写和上报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表,保证疫情信息和处置要求的及时传递。第九条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
7、息表须经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方可上报。第十条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三类:一类(A类):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二类(B类):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三类(C类):海关查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第十一条阿拉山口海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收到乌鲁木齐海关转发总署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根据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的具体要求,对特定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强应对处置。第五章应急响应第十六条应急工作启动阿拉山口海关疫情防控应急现场工作小组在本辖区查检工作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向乌鲁木齐海
8、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动植物检疫处)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建议,同时填报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第十七条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应急措施。(-)停止受理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报关业务。(二)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动物或动物产品过境。对已进入国境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过境相关动植物或其相关产品,不得更换运输工具,应立即派出海关关员严格监管,押运出境。(四)禁止通过跨境电商、邮寄或旅客携带等方式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境。严格旅客携带物品(包含托运,下同)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
9、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五)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阿拉山口或在阿拉山口停留的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的伴侣动物,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泊水等,一般不得在境内排放,如在境内排放应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对入境旅客鞋底实施消毒处理。(六)加强打击走私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销毁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第十八条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应急措施。(-)加强出口货物的
10、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放行手续。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通报的,停止办理结关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通报和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情信息执行。(二)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三)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积极配合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四)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在疫情未解除之前,隔离场内的动物不得运出。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动植物隔离检疫圃。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1、。(五)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疫情监测,加强出口前的查验,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六)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尤其是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七)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阿拉山口海关应及时向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动植物检疫处)报告境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措施实施情况。第十九条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应急措施。(-)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1、暂停办理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结关手续,过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暂停运输。2、由具备采集病料资质的人员采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诊断。3、
12、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表,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在2小时内上报至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4、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提出控制场所和防控意见,报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如需确定控制区域,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由自治区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相应的控制措施。5 .经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在控制场所周围和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和动物,以及病料、器具、运输工具等进出控制场所,并进行严格消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6 .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处理组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
13、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疑似重大动物疫情:1 .具有样品采集资质的人员以最快的方式将采集的样品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2 .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积极与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参与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三)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1 .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2 .对进境、过境动物确诊为一类传染病的,采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确诊为其他进境动物疫情的,扑杀销毁所有确诊病例。对出境动物,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处理组配合有关部门和
14、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3 .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采用国家标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规定的处理方法,对进出境动物或动物产品作销毁处理。对控制场所做彻底消毒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控制区域做彻底消毒处理。4 .进境动物、过境动物和进出境动物产品的控制场所传染源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控制场所解除封锁控制由自治区或当地人民政府决定。5 .处置完毕后,由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小组向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四)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国出口动物及其
15、产品中检出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1 .按照乌鲁木齐海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的要求,根据相关信息,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出口企业、种养殖基地进行重大动物疫情溯源调查。2 .经调查,发现疫情的,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五)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人畜共患病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应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要求。第二十条根据下列情况,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二)对境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国务院农业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三)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
16、解除通报。(四)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时。(五)对查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终止程序:1 .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情。2 .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第二十一条终止实施本应急预案程序:(-)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情形下,本应急预案的实施自动终止。(二)第二十条第四、五款情形下:1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向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终止本应急预案实施的建议。2 .乌鲁木齐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