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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所属层级类别1:国务院部委规章库所属类别:资源能源生效日期:2006-07-21发布单 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管一 (2006) 151号是否有效: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紧密结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实际情况,现就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有
2、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范围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2 .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3 .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二)陆上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1 .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
3、站等)、原油库或地下储气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2 .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3 .改建项目:管道路由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建设项目1 .新建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码头工艺设施、站场(接收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液化天然气储罐、输气干线,实现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功能的建设项目。2 .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增接收、储
4、运能力的建设项目。3 .改建项目:输气干线管道路由发生重大改变、站场移位或站场生产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分工(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I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4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5 .新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4,跨省(区、市)的原油长输管道项目;6 .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为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道项目;7 .其他跨省(区、市)和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影响的项目。(二)根据办法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审查和验收的陆上油气田开发项目、陆上油气管道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除上述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负责的以外,由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根据办法的规定,应由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有关职责分工不变。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