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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乡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各村和机关站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逐步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工作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村和机关站所政务公开考核。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各村和机关站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一)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四)处理群众的投诉情况;(
2、五)其他承担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评价。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范围,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各村和机关站所发出考核通知;(三)被考核各村和机关站所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各村和机关站所。第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下的为“一般”,由分管领导督促各村和机关站所予以重视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第十一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各村和机关站所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一般等次的各村和机关站所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