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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员考试综合辅导:信托法之外的法律保护措施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动产担保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信托法也是刚刚实施,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设计的信托收据应尽量具体,通过信托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弥补信托立法上的缺漏。而上述条款,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较大限度地对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的合法权益予以合理的爱护,并能有效地防范现有的由于对押汇性质的错误理解而给银行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可以解决所谓“双保”与担保法相冲突的问题。为了防止进口商有意使留置权发生,银行应限制将信托财产供应第三人加工,或送往未经银行同意的仓库存放。假如确有必要将信托财产交付第三人加工或存储时,银行应说明信托财产的属性并要求该第三人出具书
2、银行指定的账户,货款到账后由银行将提单支付给买方,多余的钱款退还给进口商2。这样,银行对进口商的权利,几乎可以完全的得以实现而不担当任何风险。三、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掌握信用风险问题是金融、贸易活动领域中很难克制的一个毒瘤,由于全部的法律制度,都是基于诚恳信用的原则制定的,即使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也难以避开信用风险的发生。作为贸易融资业务,银行必需对提出授信申请的客户状况进展全面审查,以合理授信。在对企业综合实力、行业前景、资信状况、与银行往来记录等进展评判的根底上确定是否对企业授信,是一揽子授信,还是单项授信。申请授信企业,必需能够满意银行在有效保证形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通常,进口押汇额度包括在开证授信额度内,且不超过肯定比例。对曾经发生过信用证垫款及贷款逾期的企业要从严掌握授信,调整出口押汇授信比例和额度。此外,银行还应借鉴西方兴旺国家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的阅历,按市场化运作,建立经营银行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公司,开展联合征信业务,从企业、银行、税务等部门全方位地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诚恳守信状况等综合信息,形成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同时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将银行的信用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