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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珍稀、濒危海龟资源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东省惠东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海龟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龟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优先的原则,注重保
2、护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景观协调性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第四条海龟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海龟自然保护区可以依法接受国内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海龟自然保护区应当规范保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龟以及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海龟自然保护区的具体工作。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龟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旅游、海事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龟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编制、实施海龟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三)制定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统一管理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四)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界标和标志物;(五)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海龟及其他生物资源养护、生态环境监测监视、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六)接受、抢救和处置伤病、搁浅或者误捕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七)在不影响海龟自然
4、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参观、生态旅游和宣传教育;(A)协助监督管理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九)依法承担其他管理职能。第八条海龟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海域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区总体规划。海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科研、科普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域纳入公益性用海,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第九条海龟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根据管理实际,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海域设置外围保护带。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龟
5、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带具体范围和界线,设置界碑、标志物及相关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应当向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活动计划。申请书内容包括:进入核心区的理由、时间、地点、活动范围、参加人员名单。活动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观测手段、预期目标、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有关材料。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和活动计划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
6、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必要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第十一条因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需要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应当向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二条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海龟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
7、与海龟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第十三条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禁止拖网、定置网、围网以及其他产生噪音、灯光等影响海龟产卵繁殖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服从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三)不得破坏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海龟生长、栖息和繁育的活动;(五)不得妨碍海龟自然保护区日常工作。第十五条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破等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破坏海
8、龟生活栖息场所的活动。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生产作业以及电鱼、炸鱼、毒鱼。第十六条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范围非法捕捉、饲养、杀害海龟,以及买卖、占有、利用海龟、海龟卵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公益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海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拖网、围网而被困的海龟时,应当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及时报告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捕捞作业时误捕海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第十八条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与海龟保护无关的设施;禁止在海龟自
9、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新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应当开展对海龟自然保护区及海龟栖息、觅食、繁殖和涧游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不得损害海龟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九条禁止向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倾倒污染物、废弃物、生活垃圾、船舶压载水;禁止兴建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损害海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禁止在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废水不符
10、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迁移或者关闭。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对个人处以IOO元以上500元以下,单位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二)擅自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三)未按规定向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四)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实施海上救助或者紧急避险,不适用本办法有关
11、保护区禁入的规定。但停留期间超过海上救助或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从事拖网、定置网、围网等生产作业,以及其他产生噪音、灯光等影响海龟产卵繁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IOOO元以下,单位处以IOOO元以上IOO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爆破等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或者破坏海龟生活栖息场所活动的,在外围
12、保护带范围内非法捕捉、饲养、杀害海龟,以及买卖、占有、利用海龟、海龟卵及其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海龟自然保护区进行捕捞生产作业以及电鱼、炸鱼、毒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海龟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带内海域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
13、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海龟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二)开设与海龟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海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海龟自然保护区的四至范围为东经U4。52,10“1145533,北纬2231002233,20”之间,北部以白鹤洲至深坑的山脊线为界。各功能区界标如下:(一)核心区界标核1223243N,11453,02E;核2:223314N,11453,43E;核3:223201N,11454,29E;核4:223159N,11452,51Eo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海龟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带,是指海龟保护区向海外延8海里所包含的海域,外围保护带界标:外10:2238,39N,115o01,07E;外11:2240,42“N,1145812E。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