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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适用本程序。一、事故调查准备(一)信息接报及处置。1 .办公厅(总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办公厅负责人按照响应程序通知相关司局及应急指挥中心做好赴现场准备工作。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经总局领导审签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工作组赶赴现场。2 .办公厅(总值班室)根据总局领导指示,组织、联系赴事故现场有关事宜通知相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相
2、关技术支持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由总局领导率队赴事故现场。如需专家参与,由相关业务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邀请专家名单并负责通知专家赶赴现场。(三)提出立案调查建议。3 .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初步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提出立案调查建议和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办公厅起草建议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立案调查的请示,附事故调查组建议名单,经总局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国务院。二、事故调查和结案(四)成立事故调查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报事故调查组审议;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7 .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
3、会议,讨论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确认。相关业务司局起草请示,以总局文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结案。8 .国务院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结案。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结案通知,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结案通知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结案一年后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结案通知以总局文件发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总局内部送有关司局。9 .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分别通知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同时抄报国务院,并具体负责跟踪督办工作。三、评估和归档(七)评估。10 .国务院批复结案之日起近一年时,统计司负责及时起草文件,请示国务院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11 .评估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评估组要在评估组成立60日内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论。评估组具体工作由统计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八)归档。12 .统计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归档工作。四、国务院授权或委托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照本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