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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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协调机制

2、)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对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市重大办报协调

3、机制决策。市重大办应当对各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协调机制决策和市重大办协调意见。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市重大工程遴选标准和原则,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和调整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推进市重大工程前期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房屋管理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市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和协调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行业市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机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统筹推进本行业市重大工程

4、建设,并定期向市重大办和市发展改革委通报相关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动办等工程建设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是市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办理市重大工程建设全流程审批事项,主动跨前加强审批事项协调推进,并指导、督促各区落实相关审批服务,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等资源指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源指标主管部门)负责市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资源指标配置,建立资源指标统筹管理和分类保障机制,落实资源指标生成、储备、配置和统筹等管理工作,保障市重大

5、工程资源指标实现占补平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各区职责)各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重大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腾地、配套工程建设、施工保障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统筹落实相关资源指标配置和行政审批等工作;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市重大工程建设推进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是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筹措、证照办理、安全保障、工程质量、文明施工、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管理职责,并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要求,高质量完成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任务。第六条(项目储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关于本

6、行业市重大工程相关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的研究,加强相关前期储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谋划市重大工程项目储备,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专项研究经费。第七条(项目确定)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市重大办根据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市重大工程年度项目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第八条(方案稳定)建设单位是稳定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对接项目所在区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功能需求、土地利用性质、征收腾地难度、资源指标平衡等因素,尽早稳定项目建设方案。行业主管部门是稳定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协调主体,应当按照行业总体

7、规划和项目建设计划,督促各方及时稳定方案。对可能影响项目进展的重大方案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相关业务指导和行政审批服务,保障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快速稳定。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是稳定市重大工程建设方案的配合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前期调查摸底,提出合理建议,并加强对项目周边地区功能和环境品质的同步研究、协同规划、实施衔接,推动横向、纵向空间一体发展。市重大办应当督促各方主体落实市重大工程的建设方案稳定工作,推动项目建设方案尽早稳定。第九条(征收腾地

8、)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及时完成征收腾地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资金保障,确保满足市重大工程用地需求。市级部门应当支持完成市重大工程涉及部队、中央在沪单位、央企、市属企事业单位等的征收腾地工作。第十条(指标保障)市级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市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选址和工程设计方案,尽可能不占用、少占用资源指标。资源指标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重大工程涉及用地、水面积、林地、绿地、征收安置房源等资源指标的统筹保障,建立资源指标仓。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采用先用后补、跨年统筹、周转

9、暂借等方式优先保障市重大工程所需资源指标。借用资源指标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批复要求按时按量归还。未按照要求归还的,资源指标主管部门可不再给予该责任主体相关政策支持。市重大办会同资源指标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资源指标占补平衡执行情况。市重大工程所需的其他指标由行业主管部门支持落实。第十一条(项目审批与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持续优化改革措施,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市重大工程提前服务、非关键要件容缺后补、并联审批、多措合一、分批验收等改革措施,高效开展市重大工程建设行

10、政审批服务。行政审批、工程监督等部门和技术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重大工程规划设计、技术经济、市场行为和现场施工的服务管理和监督执法,支持市重大工程提高建设效能和品质。第十二条(配套工程建设)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及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市重大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交付投用计划,制定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完成配套道路建设、管线搬迁、排管施工等工作,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交付,满足项目建设运营需求。第十三条(施工保障)市级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市重大工程因施工工艺、安全风险等原因需要开展的连续施工(包括夜间施工)。确有必

11、要且能够严格落实工地污染防治要求的市重大工程,可在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期间继续施工。各区政府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市重大工程建设单位选定临时用地褥目关手续办理工作。市绿化市容局和各区政府应当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渣土消纳点的规划、设置,保障市重大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相关区政府应当保障市重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涉路施工作业的高效实施。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应当优先保障市重大工程建设涉及的交通组织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和实施交通组织方案;市交通委应当优先保障市重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建设掘路计划。第十四条(示范引领)市重大办、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注重市重大工程品质提升,拓展丰富工

12、程项目内涵和外延,创造高品质人居环境,引领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市重大办和市、区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市重大工程各参建单位加强党建引领,发挥市重大工程在科技支撑、创新机制、首创案例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设更多优质工程,培育更多优秀建设人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高标准落实市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应急处置、文明施工、绿色低碳、智能建造、海绵城市、建筑工人权益保障等工作,积极推广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生产组织方式,实现市重大工程高水平建设管理。第十五条(信息化运用)市重大办、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市重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应用,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工地现场视频终端

13、等平台对接,在投资建设、协调推进、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方面全面提高市重大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市重大办会同相关行政审批和工程监督部门建立建设行为信息共享机制,采集和共享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市重大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为信息,作为在建设领域信用评价、奖项评比等各类建筑市场和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六条(督导推进)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重大办报送市重大工程建设统计数据、形象进度和相关信息等。市重大办根据市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加强综合协调推进,会同市相关部门开展检查督查。相关区、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市重大工程项目服务保障不力并影响实施

14、的,市重大办通过函告、通报等方式督导落实。第十七条(考核评价)市重大办组织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和提升市重大工程建设品质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区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有关单位参评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的依据。第十八条(立功竞赛)市重大工程参建各方应当积极参与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推荐工作成效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参与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先进评选,并在年度表彰大会予以表彰。第十九条(附则)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关于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重大工程推进协调机制,更好发挥重大工程协调机制和

15、平台作用,保障市重大工程高质量推进和高品质建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326号),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制定背景1989年,上海在全国率先设立了市重大办,有力推动了南浦大桥、浦东国际机场、洋山深水港、东方明珠等一批重大工程顺利快速建成,为协调推进本市重大工程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进入新时代,市委、市政府对重大工程建设明确了新定位,“重大工程承载国家战略,事关城市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大局紧密相连,在城市建设中具有牵引意义和标杆意义”,要求重大工程既要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动力来源,本身也要成为高质量发

16、展的具象诠释,强调要着眼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推进规划建设;要贴近民生需求、注重科技创新、着力提升品质,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市重大工程建设面临资源指标日趋紧张、绿色通道政策空间日渐收缩、各方协同难度日益增大等挑战。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内涵和形势变化,根据市领导关于市重大工程“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的新要求,亟需出台新制度进一步强化支撑当前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需求。综上所述,制定管理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一要强化整体协同,深化工作机制,全力构建责任清晰、保障全面的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新格局,突出发挥市重大工程建设协调平台作用,在明晰各方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协同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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