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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2005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在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对有关问题可如下具体处理:1、关于因城市和乡村的发展,造成部分企业的生产装置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对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的,有消防验收意见书和中介组织安全评价认为采取安全对策措施(除搬迁外)可达到安全
2、生产要求的结论,经审查确认,则可视为符合条件;对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的,一般企业有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和中介组织安全评价认为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可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经审查确认,可视为符合条件;对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的有毒液化气体生产企业,有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和中介组织安全评价认为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可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并且有当地政府出具的同意继续生产的意见,经审查确认措施有效可行,则可视为符合条件。2、厂区布局中,装置、设施、设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装置、设施、设备之间安全间距不符合标准,确实无法进行整改的,有中介组织评价认为影响不大,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可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经审
3、查确认措施有效可行,则可视为符合条件。3、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一般应在申报前完成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若企业已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并列入整改计划,中介组织安全评价认为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可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则可视为符合条件。4、关于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但未全部取证的问题。只要企业列入培训计划,并经当地安监局认可,监督落实(加盖公章),则可视为符合条件。5、对执行安全生产条件中要求:“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布局,在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的问题。因我省各地过去均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进行过专门的区域
4、规划,因此,企业只要有土地使用证,则可视为符合条件。对租赁使用土地的企业,有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域规划的证明,可视为符合条件。6、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问题。目前尚未开办工伤保险的地区,有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未开办工伤保险的证明及企业开办后参加工伤保险的计划,可视为符合条件;对企业已经参加商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的,有意外伤害险到期后参加工伤保险的计划,可视为符合条件。7、对未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的问题。可参照国家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安监管函字200446号)执行: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没有消防验收意见书,
5、1998年9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若其生产场所和产品未变,如可提供原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即可视为符合条件;否则必须补办消防验收手续。对不属于易燃易爆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消防部门年度消防检查意见书(符合消防条件),安全评价也认为消防符合条件,可视为具备条件。对细则规定的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下发后(2003年9月30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的问题。在这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中,可先进行项目安全验收,验收合格的对其他资料审查后直接颁证;也可以直接进行安
6、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二、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监督管理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按照细则规定,中央属企业(国家审查除外)、省属企业、省重点监控企业由省局直接组织审查,其它企业由省安监局责成当地市安监局审查。2、对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中央属企业(国家审查除外)、省属企业,由省局直接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对其它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属于省局审查的,由省局函告当地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属省局责成当地市安监局审查的,由市安监局在做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结论后,即可直接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3、
7、对安全评价或审核中发现的企业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整改需要一定条件和较长时间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企业,如果采取措施可保证安全生产,按照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意见执行,即已确实采取措施的,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由审查部门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告知当地安监部门,由当地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4、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其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由审查部门正式告知企业和当地安监部门。企业如在要求期限内全部完成整改的,由当地安监部门复核后报审查部门,则可进入颁证程序;如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则由审查单位作出不符合条件的结论,由
8、颁发机关作出不予颁证的决定。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转发危险化学品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监管司办函字200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指示(黑安监危字2005 1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于影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任何事项,都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隐患风险程度和安全评价结论,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判断、决定是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还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企业所在地的自然条件等因素要求企业制订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二、对于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需要一定条件或较长时间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果其安全评价结论为:采取某些措施后可以在一定时间接受并保证安全,则应监督其采取这些措施,然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否则,一律立即停产整顿。三、对于如何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工作,由你局自行决定。主题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