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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院实验室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杜绝未经批准对实验室进行改、拆、挖、隔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获得学院批准后,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建设、改造工程。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应在不破坏房屋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进行。第二章建设、改造报批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经费应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预算获得批准后,学院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第五条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原则上不予批准。如因专业建设、新生扩招、科研、校企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计划外建设、改造实验室,
2、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第六条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所需资金从实验室建设、改造经费中列支。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使用单位须向学院另行申请经费。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须指派工程负责人,负责与学院工程发包单位及施工方保持联络,以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和交工,负责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相关协助及配合。第八条使用单位和施工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如原设计方案确有瑕疵,在不造成浪费并不突破工程预算的前提下,使用单位可作局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设计方案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因调整设计方案而不能按期完工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
3、后果。第九条如原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疏漏,必须做出较大改动,且需要追加工程预算时,则设计方案须重新论证,并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在此期间,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后果。第十条施工方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确保所使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二条工程通过验收后,施工方应本着求实负责的原则尽快作出工程结算。学院在结算工程款时应至少预留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工程完工验收一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学院工程发包单位与施工方交涉,及时返修或返工。如施工方不能及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时,本院另寻工程公司实施修复工作,产生的费用从原施工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授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