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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实验用机动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四条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提供特种设备管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每年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报送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第八条校外单位所属特种设备进入学校实验室使用时,使用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
4、等事宜;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三章购置第九条因教学、科研需要购买特种设备的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采购。第十条各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具有生产资格的制造商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私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第四章使用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5、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不得使用特种设备。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置;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十四条每台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需定期校对和校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检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应立即停止使
6、用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交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第五章锅炉管理第十六条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1 .承压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IMPa;2 .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 1MW;3 .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第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第十八条蒸
7、汽压力小于3. 8 MPa的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小于3. 8MPa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六章压力容器管理第十九条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IMPa;2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n);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实行使用登记。安全阀和压力表需定期校验或检定。第二十一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使用人
8、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使用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安全管理。第七章气瓶管理第二十三条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C)下使用的容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2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0MPaL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容器。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使用的气瓶气体应当在学校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往气瓶
9、充装任何介质。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它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氢气、氧气、氨气等危险气体气瓶一般应存放在能正常使用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柜内。第二十六条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第二十七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应在主体建筑物之外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处,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
10、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防毒、防辐射等措施。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窒息、可燃类大型实验气体罐必须放置在室外,配有通风、干燥、防雨设施,远离火源和热源,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第二十八条气体集中输送管线应由专业公司设计和施工,并保留图纸资料,明确安全条款。管路材质选择规范并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管线需贴规定色标、挂标识牌,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气体名称、组分、管理人员等。存有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第八章压力管道管理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IM
11、Pa;2 .输送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3 .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 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和施工,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第九章起重机械管理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1 .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2 .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12、o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要标有运行通道、张贴警示标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第十章实验用机动车管理第三十三条 实验用机动车,是指仅在实验室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十四条实验用机动车应取得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方可使用。使用者应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源和非永久密封在包壳内或者紧密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密封源的装置,如X射线衍射仪、X射线能谱仪、透射式电
13、子显微镜、电子束处理设备、配电子捕获检测器(ECD)的气相色谱仪等。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室,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等手续,获批后方可施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须采用防盗、监控、报警等措施。第三十七条二级单位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第三十八条购买豁免水平以上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前,学院(单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等相关工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实施采购。第三
14、十九条购置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向环境保护部门登记(或豁免)备案后方可使用。实验室门口和设备周边显著位置须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识。第四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应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工作时操作人员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废源废物应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不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报废处置前,须破坏其高压发生器,并拍照留存备案。第十二章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第四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对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及特性、存放场所等,划定安全区域、确定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四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