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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桐政复(2023)19号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桐庐县分水镇人民政府住所: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院士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栋海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蔡文书,该镇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水综执(2023)罚决字第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及新冠疫情影响,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延期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水综执(2023)罚决字第X号)。申请
2、人称:案涉车辆运输的是石块,不是工程渣土。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2 .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3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违法事实现查明,2023年03月21日,当事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钱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X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桐庐县某工地运出一车工程渣土,准备运往杭州市某搅拌站。当日22时01分,当车辆行驶至桐庐县分水镇消防救援站门口时被执法人员拦下并检查。经检查,该车辆已覆盖,沿途未造成遗撒。经查证,该车未办理桐庐县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桐庐县建筑垃圾处置证,损害了城市工程渣土运
3、输管理制度,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二、执法主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杭州市下城区长庆街道等5个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批复(浙政函2019128号文件),分水镇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事项”在下放的416项行政处罚事项内,涉及该案三名执法人员均取得了执法证,分别是蔡文书(执法证号:0107SD)、谢婉(执法证号:0106SD)、濮文杰(执法证号:)o三、执法程序该案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3月29日案件终结调查。2023年3月29日16时15分,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水综执2023罚先告字第X号),告知当事
4、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16:58分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水综执2023罚决字X号),当事人签收。四、处罚依据违则: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罚则: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有准
5、运证的运输车辆(船)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借、转让、涂改准运证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和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渣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桐综法(2023)6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重型自卸货车罚款IoOOO元。五、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解释根据桐庐县产权交易项目报批表(项目编号:X)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的标的物
6、名称为:某项目场地平整中的多余土石方,总量约383.68万立方,其中:强、中风化泥岩(宕渣)约为315.4万立方米,土方(剥离物)约68.28万立方米。土石方属工程渣土范畴。根据现场笔录及浙AX行车轨迹图,当事人运输的土石方是从某项目运出,该车辆未办理工程渣土准运证。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2 .调查询问笔录;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4 .某产权交易项目报批表及拍卖成交确认书;5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送达回证。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在桐庐县分水镇天溪路消防救援站门口,将车牌号为浙
7、A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拦下检查,经检查,该车未办理桐庐县工程渣土准运证和桐庐县建筑垃圾处置证,该车系申请人所属车辆。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被申请人调查到,案涉车辆从桐庐县分水镇某现场运出渣士,准备运往杭州市某搅拌站,车辆已覆盖,沿途未造成遗撒。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查明,2023年1月11日,某项目场地平整中的多余土石方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报批拍卖,总量约383.68万立方,
8、其中:强、中风化泥岩(宕渣)约为315.4万立方米,土方(剥离物)约68.28万立方米。2023年2月9日,某项目场地平整土石方拍卖成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2 .调查询问笔录;3 .浙AX行车轨迹图;4 ,某产权交易项目报批表及拍卖成交确认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送达回证;6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运输的石块是否属于工程渣土。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
9、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在某运出的石块,根据桐庐县产权交易项目报批表(项目编号:X)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标的物为某项目场地平整中的多余土石方,总量约383.68万立方,其中:强、中风化泥岩(宕渣)约为315.4万立方米,土方(剥离物)约68.28万立方米,故该场地上的土石块属于建筑施工产生的渣士,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
10、程渣土准运证。”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还规定“无工程渣土准运证、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与工程渣士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发现违法事实,3月28日立案调查,3月29日结案,程序合法。据此,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水综执2023)罚决字第X号)。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或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桐庐县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