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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罚20230012号当事人:*统一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武邑县*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2023年1月4日,武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在该学校锅炉房中使用的锅炉未经检验使用O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文号为“武监特令(2023)0003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前改正完成,并消除隐患。*涉嫌使用的锅炉未经检验使用。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文号为“武监特令(2023)0003号”的特种设安全备监察指令书后,扔未改正其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单
2、位使用的锅炉未经检验使用。2、特种设安全备监察指令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了整改要求。3、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锅炉检验手续扔继续使用锅炉且逾期未改。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具有法人授权及个人身份。以上证据均由提供者签名确认无误。2023年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市监罚听告字(2023)第0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要求。*涉嫌使用的锅炉未经检验使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
3、位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第五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我局研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锅炉。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缴纳罚款(武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武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武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2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