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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一、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 务能力。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 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 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
2、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 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 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同意。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 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 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 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 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