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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环保行政调解工作 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三调联动”工作,制定 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调解,是市政府环保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受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 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第三条成立环境保护行政调解委员会,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市环保局副局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市环保局设“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按管 辖范围和工作只能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第四条 环保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
2、)指导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各部门,纠纷的协调工作;第五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通知相关部门环保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季度总结一次,报告环保调解委员会。第六条环保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第七条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整卷归档。第八条环保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本规定由环保行政调解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