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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非遗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 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 31号)、四川省文 化和旅游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文旅发2022) 25号),充分发挥非遗大师技能优势和传承示范带动作用, 推进非遗保护传承、队伍建设和宣传推广,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化 和旅游厅)决定设立一批四川省非遗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遗大师,是指熟练掌握非
2、遗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实 践经验丰富、成就突出,在特定领域内受到广泛认可的省级和国家级非遗代表性 传承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省内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按照 相关规定设立,由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领衔的非遗保护传承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第四条 工作室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按照本人巾请、单位推荐、资格审 查、组织评审、部门审定等程序确定,管理期为三年。对依托濒危项目设立工作室的,可不受名额限制。第五条已设立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四川省艺术名家工作室的,不再巾 报本工作室。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监 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
3、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非物 质文化遗产处承担。第七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作为工作室的申请和实施单位,负责组织 工作室的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并统一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巾 请。第八条工作室的主要职责:(一)贯彻非遗保护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 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二)项目保护传承。积极采取措施,有效保存非遗项目的文字、图片、音 频、视频等原始资料和相关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配合调查、记录工作; 参与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开展理论研究;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培育传承队伍。发挥传帮带作用,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 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形成传承梯队。(四)开展创新实践。积极开展创意设计、核心工艺等环节的创新实践, 富非遗表达和传承方式,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保护成果转化利用。(五)非遗传播普及。推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组织或参与非遗 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研讨等普及推广活动。(六)决策咨询参谋。为非遗保护传承建言献策,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建议 等智力支持。(七)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工作室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
5、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 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两个确立”。(二)具有行业引领性,带头维护行业荣誉和利益,在推动非遗代表性项目 保护传承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四)省级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对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的,申报年龄可酌 情放宽。(六)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第十条 工作室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 单位。(二)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等政策制度完善。(三)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地、人员等在内的必要
6、工作条件。(四)有可持续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宣传推广等项目支撑。(五)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六)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工作室的设立程序:(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申请单位同意后,向项目所在地文化 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报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等材料。(二)单位推荐。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系统、本地 区工作室申报材料,统一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级单位(机构)的,申请人经申请单位同意后,直 接向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三)资格审查。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根据工作室申请人和申
7、请 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受理并审查巾报推荐材料,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评审。(四)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委托相关单 位按程序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现 场或网上审阅申报资料等方式开展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五)网上公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提出年度拟资助设立工作室建议名单,并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o(六)确定结果。建议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文化和旅游厅审议确定工 作室名单,并予以公布。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 工作室申请人必须按照申报材料所承诺的事项以及工作计划开 展工作,做好工作室建设
8、实施情况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工作室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工作室申请人提交 书面申请,由申请单位报文化和旅游厅同意:(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二)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化;(三)资助经费预算有重大调整;(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申请终止资助;(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第五章经费与使用第十四条 工作室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每年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10万元 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非遗保护传承、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宣传推 广等工作中产生的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等必要的 工作性开支。第十五条 补助经费由申请单位统一代管,按照财
9、务相关规定,单独列支, 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工作室申请人及巾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补助经 费。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工作室申请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 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工作室申请人应在申请单位监督指导下, 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第十七条 工作室申请人及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主 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工作 室申请人与申请单位共同整理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工作室建设实施、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 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中期评估
10、、结项验收。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续建、 终止或撤销、结项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工作室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在管理期 内经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向文化和旅游厅书面报送年度工作 总结,在管理期届满后提交结项验收书面申请和成果材料。第二十条 管理期内,工作室中请人去世的,则工作室自动终止。工作室巾 请人及巾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撤销工作室,并在三年内不得巾请:(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二)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三)违背公序良俗;(四)实施内容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五)经延期仍不能完成工作;(六)年度考核不合格;(七)不配合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