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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 完善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制度,带动技艺传承、创新、 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省 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广东省工艺美术技艺人员设计、制作的 具有广东特色或优势的题材新颖、设计巧妙、工艺精湛,具 有较高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第三条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贝心 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
2、原则。第四条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督指导并公开遴 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 作社会组织),每4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牵头相关机构成立省工艺美术珍品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工艺 美术珍品评审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 会)、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工作监督 组(以下简称监督组)。专家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评审细则等 相关文件,审核专家库专家资格,指导评审工作,审核评审 结
3、果,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办负责评审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评审推荐工作 相关文件并报批,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组建以及其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 和投诉,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级以上市工艺美术社会组织负责本地区的组织申 报工作,按照评审工作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 实施。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发布通知。由评审办起草关于开展省工艺美术 珍品认定的通知,并制定具体的评审认定方案,经专家委员 会审核及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通过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 等渠道公开发布,包括申报数量、资格条件、申报程序、指 标体系等。第六条申报者条件。本办法所
4、指申报者包括申报单位、 申报个人以及联合申报。申报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对申报作品享有所有权或著作权。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对申报作品享有所有权或著作权。个人和单位可以联合申报,条件同上。第七条申报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意独特,设计巧妙,造型新颖,富有文化内涵 和审美价值;(二)选用优质材料,或使用新材料,或对传统材料有 新的利用方法;(三)技艺方面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或将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四)在同类作品中具有较高的社会价
5、值或经济价值;(五)知识产权清晰,没有版权纠纷;(六)作者须是长期在广东省内工艺美术企业或工作室 从事设计和制作的人员,其中非广东省户籍申报者近5年须 在广东省辖区内专业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并且需要提供近5 年社保、纳税等证明;(七)已被评为省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 不得重复申请;同一作品或相似作品不得重复申请认定。第八条申报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申报者,应提交以下材 料:(一)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申报表;(二)申报作品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照片、简 介、材质证明资料,作者介绍、作品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的 说明、反映技艺特点的资料,著作权、授权,所有权相关证 明材料);(三)申报者有关资料(
6、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证照;单位 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第三章评审第九条申请受理。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申请,由申 报者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并按认定工作社会组织要求 将申报材料送至地市级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未成立地市级工 艺美术社会组织的可直接报送至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地市 级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受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委托,受理申报者 的申报材料后按评审办要求送至指定地点。第十条资格审核。评审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者 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 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者限期补正。对未在规定期 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 报。对一次性通过审核
7、或补正后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进行整 理分类、登记。第十一条评前公示。评审办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材 料(涉密材料除外),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进行 评前公示,公示时间30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实名书面意 见和投诉,由监督组对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 意见,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 知异议提出人,对剽窃他人作品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依 法依规处理。第十二条专家抽取。评审办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的省工艺美术专家库中筛选符合条 件的专家作为评委会候选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 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其中,行业 大师不少于三分
8、之二。评委会根据报名情况组建相关专业评 审组,每个评审组不少于3名专家,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 专业评审组名单确定后在评审现场推荐专家组组长。评审专 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 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 评审办或评委会提出回避。评审办或评委会发现评审专家与 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评审办从题材创意、构图造型、 材料构成、技艺水平、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六方面制定评 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经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后, 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
9、渠道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评审时,各专业评审组根据所制定的评审细则及评审指 标体系,对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属实的申报作品进 行评分。每项作品设计评审总分为100分,专家评审算术平 均分达到80分的申报作品进入投票阶段作品名单。投票阶段以评委会全体成员一人一票方式投票,得票达 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进入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推荐名单(每 届不超过30件),同时评委会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若出现同 票且影响最终名额的,由评委会全体成员以一人一票方式对 相应同分申报作品进行第二轮投票确定名额。评分和投票过程全程录像,录像资料由认定工作社会组 织保存备查。第十四条集体审议。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 审
10、议并报领导小组确定拟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第十五条 名单公示。拟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在认 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 示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由监督组予以受理 并对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 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第四章认定第十六条 名单审定。拟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经公 示无异议或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 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省工艺美术珍品名单,并报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备案。第十七条 认定表彰。认定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作品, 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 以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公布名单、颁发证书。第十八条资料归档。评审办负责做好评审结果及各环 节的资料归档保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省工艺美术珍品物权所有人,在珍品所有权 发生转移时,应及时向省工艺美术珍品信息查询和登记网站 报备。第二十条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从已认定的省工 艺美术珍品中评选推荐,已获得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除 外。第二十一条鼓励省工艺美术珍品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 授权方开发各种衍生品,促进跨界融合,推动工艺美术产业 化发展。第二十二条 剽窃、冒用他人作品申请省工艺美术珍品 的申报者,一经发现,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 美术珍品证书的,由认定工作社
12、会组织移出名录、收回证书, 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违反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按广 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工艺美 术主管部门对组织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参与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的专家委员 会成员、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 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移出省工艺 美术专家库,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一
13、)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二)向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四)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参与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 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评审各环节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 权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异议。若异议提出人对认定工作 社会组织处理结果不服,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由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 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
14、解释权归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相似作品,是指同一或 不同作者创作的,材质、题材相同,构图、造型、制作手法 雷同的作品;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剽窃,是指仿造等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冒用,是指将他 人设计、制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行为。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广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管 理办法(粤经信法规(2011) 438号)同时废止。附件2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广东工艺美术历史悠久,具有鲜明的岭南特色。千百年 来,先后诞生了雕塑、陶瓷、琉璃、编织、漆器、家具、金 属
15、、珠宝首饰等十余个大类数百个品种。为推动我省工艺美 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对我省工艺美术珍品的保护和发展 力度,带动技艺传承、创新,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 护条例(2013年修订)、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 结合我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工作实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制定了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管理办法制定必要性(一)增强和坚定文化自信的需要。管理办法的制 定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 义文化新辉煌”的重要举措,是对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 承体系,实现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任务的落 实。管
16、理办法加大对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保护, 将为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广东优秀传 统文化的传承、创新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发展的需要。工艺美术产业作 为我省传统优势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内不少地区的乡村 以工艺美术为重要支柱产业,如工艺美术之都潮州、砚都肇 庆、玉都揭阳阳美、玩具礼品城汕头澄海、南玉之都信宜、 红木家具之都新会等。推动工艺美术珍品的认定,对于当地 发展工艺美术产业、提振行业信心、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带 动人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三)进一步规范认定工作的需要。广东省工艺美术 保护和发展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 七条中规定“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