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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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和各地级以 上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 的活动,包括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提出议案,以及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 和清理等工作。第三条【工作原则】 政府立法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 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倡导和弘 扬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 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 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工作职责】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 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政 府立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称法规、规章)的起草单位应 当按照要求开展立法有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司法行政部 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编制本级人民政 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
3、称 送审稿)等工作。第五条【立法机制建设】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政府立 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 聘请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政府立法工作提 供咨询论证;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行政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拓宽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第六条【区域协同立法】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 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结合地方立法权限及立法需求,统筹安 排立法工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第七条【立法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省、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政府立法队伍建设,完善政府立法人才培养机制,拓 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渠道,确保政府立法队伍建设和人才配备与 政府立法工作需要相适应。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立法人才的培 训和指导,增强立法人才专业素养。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领 域、新兴领域相关立法问题以及立法共性问题研究,推动与法学 研究机构、高端智库的沟通交流,培育建设政府立法基地,加强 立法研究成果的共享和转化运用。第八条【立法信息化建设】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建设全省政府立法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科技手段,提高政府立法工作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二章立项第九条【项
5、目征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不晚于第三季度向 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 并可以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 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第十条【项目提出】政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 项目的,应当由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统筹,并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全省共性事项、跨区域事项或者需要由省级立法予以支持的事项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同级党委、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和人大 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 议项
6、目,并交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对司 法行政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制度规范情 况及存在问题,研究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回复司法行政部门。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也可以由司法行 政部门直接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 目,并提供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可以通过研究报告、 论证报告等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第十一条【立项报送材料要求】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 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法规、规章建议稿和立项说明。立项说 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党的路线方针
7、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据。(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三)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六)立法进度。(七)其他与立项密切相关的内容。社会公众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 的主要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转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立项基本条件】拟列入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规、规章制定权限范围。(二)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三)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法规、规章。(四)制定依据明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第十三条【优先立项情形
8、】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列入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与同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二)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 件基本成熟的。(五)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六)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 件比较成熟的。(七)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国家重 大政策调整不适应,需要及时修订的。第十四条【不予立项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列 入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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