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房地产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服务行为,推进全省房地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 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 价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在行政区域内依法 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 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信用信息,是指评估机构 在估价活动中形成的反映、分析、判断、更新其信用状况的 信息。第四条凡在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评估 机构(含分支机构)信用信
2、息采集、认定、记录、公开、使 用、更新、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评估机构信用信 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通过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开展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更 新等工作。鼓励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参与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 守信自律。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第六条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 信用信息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
3、:(一)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二)从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职称、经 历;(三)评估机构管理制度(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及 财务管理等)。良好行为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评估机构业绩、业务能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 况;(二)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获得的荣誉 信息(含政府、有关部门表彰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省 级评估行业协会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信息、机构人员获选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三)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文 章、著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课题等;(四)评估机构经营年限、人员配置、公平竞争、纳税 情况等;(五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 其他良好行为信用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以下信息构成:(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 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信息;(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 标准等业务规范的信息;(三)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信息;(四)县级以上媒体披露、情况属实的不良信息;(五)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受到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计入的 其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第七条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一)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含行政奖 励、行政处
5、罚);(二)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发的生效法律文书(含 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书等);(三)信贷业务机构(商业银行)提供的不良行为书面 材料;(四)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行业协会依 法开展诚信评价、评估报告检查的结果;(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信 用信息依据的其他内容。第八条评估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一)评估机构自行申报;(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信贷业 务机构(商业银行)、行业组织等单位提供;(三)公众投诉、举报、媒体公开披露等。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和 “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第三章信用
6、信息分级和发布第十条 评估机构信用得分=基础信用分值+良好行为 信用信息分值-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分值。第H条评估机构信用等级分为3A、2A、A、B级。3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 优秀。2A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 为信用等级良好。A级:信用评定分值为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 信用等级一般。B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失信。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管理系统建立全省 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初始记分以70分为基础信用分,以年 度为周期,按照附表1和附表2,在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 分数加减。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机构注册
7、所 在地(分支机构备案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加分证明材料,经审查后予以信用加 分。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随评估机构信用积分变化而动态变 化。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确认:(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房地 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 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以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为依据;(三)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以政府、相关 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制发的生效 法律文书等为主要依据;(四)县级以上媒体披露的不良信息,应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媒体管理部门核实的书面材料为
8、主要依据;(五)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受到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信息,以相关部门生效法律文书为主要依据。(六)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受到评估行业 组织惩戒的,以相关行业组织书面材料为主要依据。评估机构应适时关注其在管理系统中信用分数和信用 等级的变化情况。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扣减信用分 值时应告知评估机构。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分数有 异议的,可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复核申 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实, 发现信用信息记录或记分确有错误的,
9、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予以更正。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 将评估机构上年度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向同级国有资产监 管、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人民银行及银监等部门通 报,供相关部门或机构参考。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列为B级2年);(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管理系统发布评估 机构信用信息,并与“信用中国(四川)”对接,实现信用信 息共享。第四章信用信息使用第十八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依据信
10、用 等级对评估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扩 大信用信息在评估机构招投标环节的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 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主动地应用信用信息。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3A的评估机构,在同等条件下, 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免于当年度日常动态核查;(二)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省和各市(州)有关房地产 估价的科研、课题项目;(三)优先推荐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进入国家、省和各市(州)相关专家库;(四)优先推荐进入国家、省和各市(州)有关部门的 评估机构备选库;(五)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 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一条
11、对信用等级2A的评估机构,在同等条件 下,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免于当年度日常动态核查;(二)推荐参与省和各市(州)有关房地产估价的科研、 课题项目;(三)推荐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进入省和各市(州)相关 专家库(四)推荐进入省和各市(州)有关部门的评估机构备 选库;(五)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 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A的评估机构,依法采取以下 管理措施: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和城 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对信用等级A的评估机构实 施日常动态核查。经核查,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住房 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
12、动态核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依法进行联合惩戒。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B的评估机构,依法实施为期2年的重点监管:(一)向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人民法院、人民 银行及银监等部门发出预警;(二)在重点监管期间,评估机构不得申请延续、变更、升级备案;(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四)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五)约谈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合 伙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培训;(六)按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 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七)法律、法规、规
13、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 措施。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存在信用加减分的情形,将按规 定程序公示;无异议的,直接计入评估机构信用分值。评估机构对其信用加减分存在异议的,可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预 警,降低信用等级:(一)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或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 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B级,实行重点监管。(二)评估机构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 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评估机构中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 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以及违反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
14、 为A级,并纳入重点动态核查。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评估机构不良行为信 用信息公开期内,可通过完成整改、接受专题培训、参加公 益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 经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取消公示。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后,应及时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评估机构信用 信息与其设立分支机构信用信息关联。分支机构应单独建立 信用档案。省外入川机构出现不良信用行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良信用行为信息抄告评估机构注册所 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监督管
15、理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 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表:1.房地产评估机构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2.房地产评估机构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附表1房地产评估机构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行为类别 及代码良好行为描述加分 分值备注业绩1.1一级机构 年完成业 务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 以上,每超过20%部分2超过部分最 多加8分1.2二级机构 年完成业 务量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 以上,每超过20%部分21.3三级机构 年完成业 务量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 以上,每超过20%部分2机构及 主要负 责人获 得相关 荣誉2.1机构或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相关部委、 省级人民政府表彰6每次加3分, 最多6分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