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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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 限)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3002一、基本要素L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2 .办事指南编码11360000MB1947052820001161030023 .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 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二十三条):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 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 有

3、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 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 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5 .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

4、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 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 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 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

6、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 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 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 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 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 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7、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 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 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 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8、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 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9、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 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 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 得收取任何费用。(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全文(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10、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 保护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退役。(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审批的 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

11、定。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 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

12、建设单位。(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 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 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 案管理。(13) .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 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

1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 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公告实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 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 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建设单位处

14、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 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 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 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

15、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编制工作。(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 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

16、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3) .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 48号):全文(4)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 知(环办环评函2020) 181号):全文(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 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 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 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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