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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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省级 党政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参考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 办法江苏省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 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省级机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工作,是指省级机关在依法履 行职责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评审、评估、论证、咨询、 验收、评定、认证、鉴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

2、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 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 水平的人员。专家劳务费,是指省级机关开展评审工作支付 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劳务支出。第四条省级机关评审工作量较大的部门、单位可建立 相关业务领域的评审工作专家库,组织评审工作时按照客观、 公正、回避的原则选择专家参加。从各级党政机关邀请在职在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应当仅限于对该项评审工作具备专 业评审能力的人员,且应当正式发函邀请。第五条省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受 邀参加评审审批机制,对本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应邀参加评审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参加以下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 形式领取

3、专家劳务费:(一)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直接组织、管理的评审工作;(二)本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人员 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三)受本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履行单位职责参加的评 审工作;(四)本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的人员 或专职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加的评审 工作;(五)参加评审工作领取劳务费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禁止领取的情形。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 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六条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支出遵循厉行节 约、标准合理、管理规范、支出高效的原则。参加以会议(包括网络会议)等形式

4、组织的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税 后)按照以下标准(上限)执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0元,其他专业 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人员等全国知名专家,可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 浮50%执行。邀请的专家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其专业水平参照 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第七条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天(3小时)的,专家劳 务费按全天标准的6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从 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标准的80%执行;评 审时间超

5、过3天的,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从第四天起按不超过 本办法第六条相关标准的50%执行。第八条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开展的非现场 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每次按本办法第六 条相关标准的20%50%执行。第九条省级机关评审工作量较大的部门、单位应当参 照本办法,结合相关领域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 单位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细则,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明确专家劳务费支出标准。第十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谁 聘请、谁承担”的原则负担。邀请异地专家的,其往返城市间 交通费、评审期间的食宿费,可参照评审组织单位执行的差 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评

6、审组织单位凭据报销。专家食宿 由评审组织单位统一安排的,不得支付专家的住宿费、伙食 费。第十一条省级机关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 内支付专家劳务费,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 付。发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第十二条省级机关应当加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报销 管理。报销时应当提供评审工作通知(包括评审时间、评审 工作量等)、评审工作专家有关信息材料(姓名、职称、银 行账户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凭证。第十三条省级机关应当建立专家劳务费支付审核机制, 加强对专家劳务费发放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管理。对专家 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支付专家劳务费。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评审工作专家 劳务费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依规处置,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按照 适用的中央和江苏省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按照 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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