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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大 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独立公 路桥梁(隧道)、港口工程、航道工程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 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并具体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增互通项目;(二)四级及以上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三)省属国有企业主导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四)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含下属单位)作为 招标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O第四条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具体承担指导全 省公路行业招标投标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高等级航道事务中心具体承担指导全省水运行业招 标投标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省厅监 督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公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 责以下项目的
3、行政监督:(一)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二)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三)省交通运输厅监督权限外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含下属单位)作为招 标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按江西省农村公路 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农 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情形除外)。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全过程采 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履行项目审 批或者核准手续后
4、,方可开展勘察设计、全过程咨询招标。 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以 下简称EPO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 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赣府厅发2020) 8号”文件取得 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办理依据。第九条招标组织形式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所附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 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向该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申请认定。 申请自行招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 业务人员。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5、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 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办理招标事宜。鼓励招标人捆绑若干年度的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政府 采购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优先选择有从事同类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本省电子交易平台操作的单位。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电子招 标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尚未制定电子招标标准文本的招标类别, 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禁止设 置以下投标资格条件:(一)限定注册地
6、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 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二)要求投标人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或者与本地企业 联合投标,或者在本地缴纳税收;(三)要求投标人取得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四)要求投标人具备特定信用等级;(五)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资格、技术、商 务条件等;(六)投标业绩条件超过标的规模的80%。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当有 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 标段划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标段包含多个专业且专 业间跨度较大的,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鼓励推行大标段招标、项目群“打捆”招标、“代建+监 理”招标等,吸引优秀企业参与建设,提
7、高工程管理能力。第十四条公路水运项目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梁、 隧道、水工建筑物)施工招标,一般选用合理低价法。附属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选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 最低标价法;使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时,参与报价文件评 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3个。标的金额不足500万元且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选 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航运(电)枢纽 工程、通航建筑物,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评标价的评 分权重不得低于50%。第十五条设备、材料等货物类招标可以选用综合评分法 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使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价的评 分权重不低于70%。第十六条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
8、一般选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o第十七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 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符合以下规 定:(一)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通过网络平台等非接触方式,对市场潜在 投标人情况进行必要摸底。人员、财务、信誉等商务评分项 达到满分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二)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低 于 70%;(三)确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施工组织设计、设备选 型等技术评分项的评分权重不高于10%,基本得分不低于该 项满分值的80%;(四)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不低 于
9、0. 50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拟采取EPC模式发包的,应在初步设 计招标前编制EPC招标方案,并书面征求招标行政监督部门 意见。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初步设计招标 文件报备的附件。未按前款要求征求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或者无正当 理由拒不采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所提意见的,EPC招标文件 备案不予受理。第十九条拟采取EPC模式的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加 大勘察及设计深度,原则上按照定测详勘要求开展勘察。墩 高大于80米或者单跨大于150米的桥梁、特长隧道或者单洞3个及以上车道的隧道、枢纽互通、水工建筑物原则上应 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EPC招标。 为强
10、化成本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一阶段设计的,不得采 取EPC模式发包。第二十一条EPC招标一般选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价的评 分权重不低于70%。政府投资项目EPC招标评标方法设置按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EPC招标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在招标公 告中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明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 设计资质的,评标方法应当侧重评审设计能力;明确牵头单 位应当具备施工资质的,评标方法应当侧重评审施工能力。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揽EPC项目 的,牵头人承担的施工份额不得低于联合体其他成员。第二十四条EPC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总承包项目部组建 要求、工期目标、质量安全目标、风险划
11、分、违约处理等内 容。政府投资项目EPC招标原则上应当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第二十五条EPC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 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 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EPC投标文件的编制 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止,二级及以上公路、独立特大桥梁、独立特长隧道 的主体工程不得少于60日,水工建筑物不得少于45日,其 他工程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七条鼓励招标人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 业,具体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使用省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二)各设区市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本市农
12、村 公路项目,本市暂未开展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的,适用省交通 运输厅发布的主体二类评价结果;(三)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 其信用等级可以暂按B级对待。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江西省交 通运输厅规定,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投标 人对所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 性负责。招标文件载明相关信息采集截止时间的,对截止时间前 未完成采集的信息,评标委员会可以不予认定。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串通投标:(一)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 生成(加密),包括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 主板序列号、
13、CPU序列号、投标软件机器码相同;(二)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相 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第三十条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声明(披露)的相关 情况视作投标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情 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 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关联企业情况。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作在投标有效期 内撤销投标文件:(一)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后,未 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二)单个类别下有多个标段的,通过该类别第一个信 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该类别 下全部标段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4、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确认随机抽取的标段。第四草开标评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采用线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招标人 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第三十三条除省本级项目外,评标原则上应当采取远程 异地评标方式,即同时设置本地主场和跨设区市的副场。省 直在库专家可以作为省内项目的异地专家。预约副场不成功的,应当书面记录相关情况,向所在地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第三十四条国家审批(核准)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 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可以从省综合评标
15、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也可以从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 库中抽取。第三十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在开标当日抽 取。在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室后,方可拆封抽取名单。评 标专家逾期未到达评标室的,可以拆封抽取名单补充抽取, 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交易中心对拆封时间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当提 前48小时抽取。第三十六条进入评标区域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对专家回 避情况进行审查,发现系统自动抽取结果符合回避要求的, 应当及时补抽更换;未设招标人代表的,审查工作应委托进 入评标区的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开展。评标区没有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最先到达评标室的评标专
16、家负责对 专家回避情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网站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遇法定节假 日的,应当顺延公示时间,保证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 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监督单位投诉的渠道和方 式。第三十八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 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