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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 2022) 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 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 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
2、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 划。(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 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 发挥资金效益。(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 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 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奖 励。第四条 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 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形势 的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省财政厅负
3、责组织编制防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 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市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 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 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 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 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项目实施及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和分配第七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
4、范围包括:(一)细颗粒物(PM,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不得超过资金总规 模的30%);(三)农村地区和农用领域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重要事项;(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 配。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防治资金包括:(一)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省级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指南另行发文。除省本级项目外,省 级补助资金数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O日常工作经费类、 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 项目,经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
5、排。(二)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 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 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定额奖励。一是根据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 订)(豫环攻坚办202015号),对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 个月排名前三名的省辖市、前五名的省辖市所辖区、前十名 的县(市、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 奖励资金;对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名的省辖 市、后五名的省辖市所辖区、后十名的县(市、区),分别 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经济惩罚。二是根据我省污染攻坚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首次达到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奖励IOoo万元
6、。三是对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县(市、区),按不高于IOoO万 元奖励;对创建省级生态县的县(市、区)按不高于500万 元奖励。四是其他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资金,以各地环境空气 质量PM10 PM2.5,优良天数、重污染天数四项指标改善情况 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40%, 20%, 10%o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 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审计监督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 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适 时进行调整。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
7、一条省级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下达市县 的,在省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用于省本级的,随同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提前下达市县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 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在本级人大批准后分配下达。第十二条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和定额奖励资金,市县 财政部门收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 日内将资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 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第十三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 强项目申报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 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 以及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 防治
8、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 强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 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第十四条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 规定处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 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将绩效目 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 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省级不予安排防治资金,市县 不得下达项目预算。省财政厅在
9、下达防治资金时,同步下达 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市县财政部门在细化下达预算时,同 步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 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 程报批。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 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 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全省绩效自评工作。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审 核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以及能够佐证绩 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 汇总形成全省
10、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 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绩效评 价结果运用,并将各地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 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 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 的具体工作。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 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 境厅等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 选取重点区域或重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任何
11、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 资金。对在防治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H一条 市县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201913号)同时废止。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12、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 2022) 106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 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我们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 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21年,财政部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 2021) 46号),明确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支持范围、分配办法、 下达流程、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2022年,财政部再次修订资金管理办 法,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农村地区
13、运营补贴纳入支持方向。为贯彻 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对2019年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 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环201913号)进行了修订,征求了省 生态环境厅、各市县财政局和厅内有关处室意见,对所提意见进行认真 梳理研究、吸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 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包含7章23条,主要为总则(4条)、职责分工(2条)、资金使用和分配(4条)、资金下达(4条)、绩效管理(4条)、监督 检查(2条)、附则(3条)等内容。与2019年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相 比,本办法主要在资金使用和分配、资金下达等章节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如下:(一)调
14、整资金支持范围。根据中央办法和我省实际,一是将农村 地区和农用领域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有关重要事项纳 入资金支持范围;二是根据环保工作实际需要和近年资金执行情况,城 乡扬尘治理、秸秆综合利用等不再纳入资金支持范围;三是在大气污染 防治监管能力建设方面,中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 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考虑到中央重点支持工程减排项目,我省现阶 段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治理得到有效提升、工程治理减排空间逐步缩小, 目前亟需补齐环境治理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的短板弱项。为更好地 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与中央资金形成有效互补与衔接,明确省级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
15、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超过 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总规模的30%o(二)调整并细化资金分配方式。仍然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 合”的分配方式,但对资金支持额度和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了细化。其 中: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两项:一是支持纳入省级生态环 境资金项目库的重点项目。除省本级项目外,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1) 75号)中“需长期实施且确需省级分担的事项, 省级分担比例逐步统一到不超过30犷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省级 资金对项目的补助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o日常工作经费类、 运行维护类项目,总投资额IOO万
16、元以下的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经审 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不予安排。二是对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且 保持较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较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碳达峰、 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根据污染防治攻坚年度实施方案等有关文 件规定或参照往年做法予以定额奖励。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PMS PM2.5.优良天 数、重污染天数四项指标改善情况为分配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 40%、 20%、 10%o()强化资金使用跟踪。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和定额奖励资金, 要求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30日内将资 金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