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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涉及民间融姿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序 号权力 编码事项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 度违法情形裁量基准1(温州)对 民间融资 当事人及 相关机构 非法吸收 公众资金、 违法发放 贷款等行 为的行政 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 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 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 得违法发放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 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抄送地 方金融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2、司、 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 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 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 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 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是首次发生,且认错认罚态度 良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 动返还资金。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 以下罚款。一般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 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 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在 责令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返还资金
3、。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严重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 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 寄售行等机构,非法吸收、变 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 贷款的,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停 止违法行为,或未清退资金的。处十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2(温州)对 民间融资 公共服务 机构违反 保密义务 的行政处 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条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备案、 登记、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 务机构应当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 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 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由地方
4、金融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贝处一万兀以上五万兀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轻微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 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 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 案信息的,在整改期限内及时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一般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 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 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 案信息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 月内及时改正,对第三人未造 成额外损害的。处五万元罚款。严重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 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 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
5、月仍未 改正,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1 .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 改正,处十万元罚款;2 .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 改正,且对第三人造成较大 损害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3(温州)对 相关从业 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 牟取不正 当利益的 行政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参与民间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 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 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 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 理企业、民间融资信
6、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 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被动利用 职务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且 无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罚款。严重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参与牟取不当利益,获得 巨大利益。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4(温州)对 民间资金 管理企业、 民间融资 信息服务 企业、民间 借贷的借 款人、定向 债券融资 的企业
7、违 反备案义 务相关规 定的行政 处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三款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 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 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一款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 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 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 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 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 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 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 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 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 构备案:(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
8、万元以上的; (二)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 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 案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 履约情况报送备案。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两款规 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资金 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 借贷的借款人或者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 不履行备案义务、书面报告义务或者提供 虚假备案材料、报告材料的,由地方金融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将未经备案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 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借贷行为予
9、以公 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定向债券融 资的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 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 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轻微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履行备案义 务免予处罚一般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内履行备 案义务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定 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处三万 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 处一万以上一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3.对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 下罚款。严重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后仍未履 行备案义务1
10、.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处六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 业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 以下罚款;3.对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处 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 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 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尚未募集到资金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已 募集到资金的,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轻微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履行登记义 务且尚未募集到资金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 罚款。一般1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 间资金管理企业超过整改期限 6个月内履行登记义务义务;2 .提供虚假登
11、记材料的定向债1.对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 的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 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处,尚 未募集到资金的,处七万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 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自愿报送备 案。第二十六条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 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 金募集的,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自融资结束之日 起二十日内将融资情况书面报告登记 部门。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 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 企业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完成改 正千元罚款。2.对提供虚假登
12、记材料的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处七万 五千元罚款。严重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 金管理企业超过整改期限6个 月仍不履行登记义务义务。1.对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 的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 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处,尚 未募集到资金的,处十万元 罚款,对已募集资金的,处 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 罚款。5(温州)对 企业违反 定向债务 融资、定向 集合资金 相关规定 的行政处 罚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 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 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 之
13、七十;(四)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 求。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 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一)主要发起人有持续盈利能 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十二条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 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已募集的资 金,可以责令清退。轻微企业不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可以在3个月内达 到符合标准的。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一般企业不符合第二十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无法整改的。处所募集资金百分
14、之三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可责 令清退。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 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对第 三方未造成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一般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内予以改 正,对第三方未造成损失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严重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改正 的。1.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额不得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二)主要发起人 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内无重
15、大违 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三)有相应 的专业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温州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向合格投资者 提示风险,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 和方式,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定向债券融 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 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 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所募集资 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 已募集的资金,可以责令清退。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 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 理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2.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处 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 罚款。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非法集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权力编码事项名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