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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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完善 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 用、更新调整、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 规定。第三条【术语定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 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 为发展“明底线”“

2、划边框”,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 础性作用。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党委和政 府报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进展,提请审议研究重要事项,完善 工作推进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监督,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 重点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统筹协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 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联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共 同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实施应用,推动市级政府做好实施工 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本

3、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 省级相关要求,牵头做好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各项工作。第五条【实施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环境 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实施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 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引 导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第六条【制度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方案制定、更新调整、 跟踪评估和数字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各地应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 专业化队伍。鼓励各地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法律法规制定修订 中。第七条【宣传培训】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宣传培训。充分 利用新媒体、电视、

4、电台、报刊等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宣传 工作,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实施应用正面典型宣传,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予以表扬。加大对相关反面案例的曝光力度,推动突出问 题整改。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进党校和干部学院,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定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提升技术能力。第二章方案制定发布第八条【总体要求】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 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文件, 指导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第九

5、条【方案内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与国土空 间规划充分衔接,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目标等;(二)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 划定情况;(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四)平台建设要求;(五)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管理等方面安排;(六)保障措施;(七)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十条【方案要求】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 确定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格局,统筹明确优先保护、重点管 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和

6、面积比例,编制 省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全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准 入总体要求,确定各有关部门和地市工作任务等。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在省级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方案框架下,确定环境管控单元的边界,编制市级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明确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提出各有关部门和 县(市、区)实施要求等。第十一条【单元划分原则】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应当基于生态环 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充分考虑生态系 统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物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以 生态、大气、水、土壤、声、海洋等各要素管控分区成果为基础, 衔接行政边界进行确定。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

7、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 一类功能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确定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区域 作为优先保护单元。将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 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突出、环境风险高的区域纳入重点管控 单元。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第十二条【清单编制原则】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全面落实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聚焦解决突出生态 环境问题,系统集成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从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 环境风险、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一单元一策略” 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衔接相邻单元的管 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提

8、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目标,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同时考虑保护和恢 复关键物种及其栖息地,重点明确禁止、限制类的开发建设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点管控单元以限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 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管 控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应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落实区域生态环 境保护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技术审核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完 成后,应当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出具技术审 核意见。技术审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文本、图集、编 制说明、技术报告和成果数据

9、,技术审核重点包括:(一)一致性审核: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区划及上级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一致性;(二)协调性审核:与周边行政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划分 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性;(三)科学性审核: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成果数据 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四)需要重点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备案发布要求】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通过技 术审核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成果矢量数据;(二)方案文本、图集、编制说明、技术报告等;(三)技术审核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四)其他支撑材料。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

10、齐全、内容 规范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完成备案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第三章实施应用第十五条【应用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部署统筹推 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部门、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指导, 推动本省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落实实施应用责任。第十六条【相关部门政策制定应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推动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差异化管控要求融入 到相关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中。(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

11、化调整、资源能源 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衔 接;(三)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 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应分析与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第十七条【环境准入应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 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一)规划环评编制时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于符 合要求的,可简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规划符合性和 协调性分析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将规划与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方

12、案符合性作为审查重点之一。(二)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成果的符合性,对不满足要求的,应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 新选址。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重点审查项目选址 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 案符合性。(三)产业园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要求的相符性,并将其作为项目招引的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 建设活动应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要求,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 展。第十八条【环境管理应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 环境管理政策协同。(一)生态环境

13、有关标准、政策制定修订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差异化要求。(二)在生态、水、海洋、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等环 境管理中,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单元差异化管 控,推动解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环境 质量超标、环境风险高、人民群众投诉集中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各类环境要素功能区相关成果图件、成果数据资料应汇至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为确定或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提供支撑; 排污口设定时,应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上与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方案进行比对,批复后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三)在环境执法、环保督察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成果,通

14、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 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第四章更新调整第十九条【更新情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实施期内,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相关联的区域进 行动态更新。(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二)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依法 依规调整的;(三)国家及省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等发生变化的;(四)其他经科学论证后确需开展动态更新的。动态更新完成前,本条(一)(二)(三)款所涉及的相关区 域管控要求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更新要求】动态更新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

15、求开展。(一)动态更新应当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二)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保持基本稳定,重 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当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管理要求应当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三)上位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联动更新;因重 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 论证。第二十一条【更新程序】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由 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更新申请,按以下情况分类履行更新程序。(一)涉及优先保护单元调整的,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技 术论证后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二)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不变,

16、仅涉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调整且依据充分的,不需要开展技术论证,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履行备案手续。(三)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上 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需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技术论证的,原则上应在收到符合 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论证。第二十二条【备案发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更新完成后 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成果数据自检,并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 息平台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一)申请函;(二)更新后的方案、图集等成果文档;(三)更新说明、相关支撑材料等技术文档;(四)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可选);(五)更新后的成果矢量数据;(六)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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