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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猫嚣黑鬣果T- 作方案(2024年版)工作方案(2024年版)为进一步规范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为孕 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 合干预服务,推进消除母婴传播进程,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根据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规范,可从 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更新制定本 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总目标。全面、规范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 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疾病 的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梅毒和
2、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影响,不断 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二)具体目标。至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 .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 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2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 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3 .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 治疗率达95%以上。4 .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 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8%以上。5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6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0/10万活产以下。7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
3、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 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8 述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参见国家规范附件1。二、工作内容结合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与儿童保健服务,为育龄人群、 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服务。相关服务流程及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1、2,主要工 作内容如下:(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各相关医疗保健 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 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 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大众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 高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庭对预防母
4、婴传播的认知水 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二)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为所有孕 产妇(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 询,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在孕早期建册或初次产前检查时,告 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艾滋病、梅毒和乙 肝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对来自疫情相对较重地区或 -2-感染风险较高的孕产妇,在孕晚期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 求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 测与咨询。对分娩前未能明确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 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
5、其提供安全助 产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 范附件2。(三)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感染孕产好实行首诊负责制,将 “确诊HrV感染或艾滋病、梅毒双阳(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 性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确诊乙型病毒性肝炎或 HBV DNA2105IUm,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孕产妇风险 分级。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落实高 风险孕产妇专案管理,遵循保密原则,提供高质量医疗保健服 务。加强孕期全程随访,给予感染孕产妇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 然分娩,不应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减少 分娩过
6、程中疾病传播。为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对符合转诊条件的儿 童应及时按要求规范转诊(附3) 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 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帮助孕产妇制订 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落实避孕措施、促进安全套使用,减少非 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儿 童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 关怀及转介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 人陞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四)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I)发现艾
7、滋病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上 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并做好转诊过程的信息对接及保密工 作。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应当按国家规范要求及时为其提供 抗病毒治疗。在用药前和用药过程中,特别在用药初期以及孕晚 期,要进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和其他相关检测,以评 估感染状况及监测用药。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 药依从性。(2)及时对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 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 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 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 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
8、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 儿童进行治疗。(3)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的检测时间、方法等按 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方案 执行。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 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 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 件3。2 .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发现梅毒感染孕产妇应及时按要求将其转诊至辖区内 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附4) 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 助产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包括既往感染者)按 国家规范要求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治疗结束后
9、定期 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2)对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在其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 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及时发现 先天梅毒患儿。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诊条件的所生儿 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梅毒感染相 关检测、诊疗和随访。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对出生时明确 诊断的先天梅毒儿童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生时不能明确诊断 先天梅毒的儿童,应定期随访和检测,对随访过程中诊断的先天 梅毒儿童及时收治并给予规范治疗。对所有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 童按规范上报相关随访信息并及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信息。预防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
10、件 4o3 .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为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HBV DNA定量检测等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脏功 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根据感染孕产妇血清HBv病毒载量、转 氨酶水平和肝脏病变严重程度,必要时转诊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 心或辖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助产医疗机构,在知情同意的基础 上,对符合条件的感染孕产妇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按国家规 范要求进行抗病毒治疗。(2)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对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 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IOO国际单位乙肝免 疫球蛋白。各辖区接种单位按照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全程 接种。儿童在完成最
11、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应进行乙 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明确母婴传播干预效果。预防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参见国家规范附件 5o三、职责分工(一)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 调与管理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 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知识宣传。促进社区参与,明确职责分 工,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妇幼部门牵头负责预防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组成专 家技术指导组,制定辖区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 查和监督指导;医政医管部门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 孕产妇及所
12、生儿童相关诊疗等工作;基层卫生部门负责对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应当开展的有关初筛检测任务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疾 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及艾滋病实验 室检测质量管理等相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预防艾滋 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二)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全面牵头负责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 具体实施。承担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 育、咨询检测及随访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检查以及 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全市经费预算 编制的统一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本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工作方案及服务流程
13、;开展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三)各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各项任务 的贯彻落实。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本辖 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开 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完善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 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流程;负责辖区经费的预算编制、拨付和 管理工作,根据“谁采购、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保障辖区 相关单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相关检测试剂及乙肝免疫球蛋白等 物资的品目、数量和质量能满足服务需求;负责相关信息管理, 包括资料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负责艾 滋病、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的
14、产后访视;负责艾滋病、梅毒 和部分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及随访管理,督促其 临床随访。(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艾滋病补充试验、 感染者随访管理和艾滋病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工作。及时提供检测 结果信息,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治、随访及转介 服务。(五)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主动为 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对发现 感染的孕产如及所生儿童,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规范的干预技 术或转介服务。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 术指导和培训;按要求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同时
15、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 关要求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报告。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将 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纳入产科安全办公室管理职责范围,明确负责 部门和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和工作流程,按要求上报和反馈有关信息。(六)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本市指定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定点收治助产医 疗机构、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实验室。负责为艾滋病感 染孕产妇提供抗病毒治疗、安全助产及临床随访等综合干预服 务;按照国家规范和上海市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 方案等文件要求,承担本市婴儿早期诊断和随访检测工作。制 定对产时不宜转诊艾滋病感
16、染孕产妇的紧急会诊预案,确保产时 规范管理。(七)各妊娠梅毒定点收治助产医疗机构为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助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技 术能力和水平指定的二、三级助产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感染孕 产妇及时采取规范的治疗和干预措施,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 务;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和首次非梅 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定量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按要求将符合转 诊条件的所生儿童及时规范转诊至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并做好随访等相关工作。(八)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 医学中心为本市指定的先天梅毒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负责为梅毒 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进行规范诊疗和临床随访,提供梅毒感染相关 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建立梅毒暴露儿童就诊绿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