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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二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定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底在全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专项整治的必要性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营业场所现场防火、防爆、防
2、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购置液化石油气,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部分单位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餐饮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全区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因此须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全面
3、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二、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排查整治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
4、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
5、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火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液化石油
6、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醛。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
7、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我区成立由燃气管理、消防、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
8、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四、时间安排(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11月10日至11月底)。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
9、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12月1日至2022年2月底)。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2、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组织成员单位,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关闭取缔。(三)验收总结阶段(2022年3月1日至3月底)。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进行全面
10、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办法,并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使用、存储燃气的餐饮场所。(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采用多种宣传形式,确保宣传培训工作的质量和覆盖面。(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2年3月20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