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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全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涉及债的转让和债务承担。债的转让,有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债务承担,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影响不大,本质就是内外有别+通知。内部债权人双方协议转让就行,外部还得通知就是指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对债权人影响特别大,特别是免责的债务转让,内外有别+同意。内部债务人双方协议转让对内有双方约束力,对外部即对债权人产生效力就得,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包括并存的债务和免责的债务,无特别说明皆是免责的债务承担,也就是债务人要退出法律关系,对债权人影响关系巨大。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对债权人影响不大,就是加另一个来共同承担债务。就是债务人不退
2、出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债务当中,叫债务加入。与相似制度”很类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叫债务加入。一、债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情况1.例子,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20年9月1到期,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该债务提供房屋抵押并已登记(张个人为此债提供担保,张就是担保人了,用张个人财产提供担保),此时张的担保人身份就是非职务行为。甲公司需在20年12月1清偿对乙公司的债务货款20万。(抵销权,互债,同类主动债权已到期,双方皆可提抵销权的问题)。甲公司在20年10月1日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债权至丙公司。(转让债权,甲和丙签定转让合同,没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有相应的转让能力+双方意思真实,即有效
3、,合同内部转让立即生效)就是其转让合同10月1日签定了立即生效。10月3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转让债权至丙公司的通知。接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对乙公司产生效效力就是这天的通知为要件。通知方式为不要式,可以甲公司通过,第三方丙公司也可通知+证据。这就是应收账款质押适用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则。情况2.转让债权对乙公司的产生效力,即债权外部效力,以通知为准,就是10月3的通知时产生效力。3 .乙接到通知后,便主张20万的抵销权,(抵销权是形成权)。4 .如甲公司未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给乙公司,未通知”就是不产生外部效力,这种情况下,丙公司就不可以主张对乙公司30万的债权。5 .甲公司债权转让后,通知乙公司后,但
4、后悔了,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不行。但是新的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表见让与的问题。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表见让与问题。表见有表见代表、表见代理、表见让与。6 .常识,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债权人从甲公司变成了丙公司,乙公司仍是债务人。百原来债权人甲公司无法律关系。7 .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过后,但是并未将房屋抵押抵押权变更登记至丙公司名下,如乙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担保房屋的抵押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主权利转让,从权利随之转移。没有办理形式上的登记转移手续,不影响新的债权人主张优先权。不一定三E得担保物非得在债权人名下。担保权益代持,也不在其名下。受让
5、人取得从权力,不因,该从权力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而受影响。8 .甲公司转让债权,导致乙公司向丙公司清偿债务30万,因此需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谁导致的谁出,因此由甲公司(让与人)出。9 .债权转让,就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力。债权转让,通知到达,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乙公司接到甲公司转让债权的通知后,债务的诉讼时效会中断并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债权转移。如甲转让给丙的债权是已过诉讼时效的,这样还是变成了一个自然之债。责任公司救济自己的权利就是把一个已过诉讼时效之债,转给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还钱,乙公司就主张诉讼时效抗辨权。这种情况,丙就追究这种债权转让是有瑕疵的,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6、。合同相对性原理,基本都遵从,除了合同保全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0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应向丙公司清偿债务。11乙公司接到甲公司通知后,仍向甲公司清偿债务,这种行为就是对新的债权人是无效的。就没清偿掉,丙公司仍完全可以继续找乙公司要求清偿债务。12抗辨权的移转制度。若甲公司转让给丙公司的债权,但是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公司行使诉讼抗辨权,丙公司主张债权还是那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的同一原理。抗辨权移转的本质是债的同T生原理。13能否行使抵销权,完全遵循先来后到、到期在先原则。,比较债务到期时间,非转让时间。乙欠甲30万后到朗,甲欠乙20万先到期,先保护先到期乙公司的20万债权,
7、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这种情况下,乙就只有甲公司债务的10万。但是丙公司已转让债权30万给了丙公司。乙公司只会承认其债务仅剩10万,可以按要求付给丙公司。丙公司还缺的20万转让债权,向甲公司主张20万的违约责任。如果甲的债权先到期,乙的债权后到期,就先保护先到期的债权,保护甲的债权转让,就是乙公司将不可行使抵销权。这种情况下,乙公司的债务就不得不承担到丙公司,乙公司债权到期后再找甲公司债务清偿。因为后到期,别人都转让了,没法抵销了。14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转让后,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接受履行,就是原来的甲公司转让后已退出法律关系,但又因为委托,代理丙公司履行。这种情况,乙公司向甲公司清偿债务就
8、是相当于在向丙公司清偿债务。结果乙还了二十万,就不还了。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原理。外部效力,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到期在先、债务人的债权与受让人的债权是同一合同关系。同一合同关系,就是甲把自己房子租给乙,租期三年,月租金一万,但现在乙欠甲一朋月租金1万,次月房子漏雨甲负有法定维修义务,结果甲不修,乙修房用了两万,这样乙产生对甲2万的债权请求权。这就是无因管理导致的,或是不当得利。结果后面甲将1万的租金债权转让至丙。丙找乙清偿债务,这时乙进行抗辨权,因为甲还欠乙2万。债基于同一关系而产生。这种情况下,乙对丙就可以行使抵销权。同一法律关系,就是租赁合同,而产
9、生的债权债务可以行使抵销权。二、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就是原债务人完全转让了债务给了第三人,自己退出债务法律关系),和并存债务承担(也叫加入的债务,就是原债务人无法律关系变化,新增加了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就是完全转让了债务,退出债务的法律关系。债务加入,又叫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新加入债务方,原债务方的法律关系仍存在。1签定债务承担协议,(合同相对性原理,内部有效外部无效,内外有别),进行债务转让,双方之间合同是有效(内部有效),但是对于第三方的债权人是无效的,因为债务转让要内外有别和同意。就是内部相互转让协议同意有效,但是如果债权人不知或未同意,对外部的债权是无效的
10、。债务进行内部协议转让,有效,同时催让债权人一个月内赶紧同意,但是债权人不予反应,就是拒绝事实改变的态度,就是不予同意,这样,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同意的表现形式,明示,默示和沉默。法律规定沉默此时视为不同意。默示就看行为,债权人和转让债务的第三人签定同意,也可以。可以债务转让双方和债权人三方同意签定同意转让。2如果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并不会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其对于债权人是无影响,因为人是无限责任的,是无需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叫债务加入),重要区分的就是对债权人影响不同,2第三人代为清偿,就是实际已经履行完毕。甲欠乙5万,结果丙帮其清偿债务4万,丙做好心,这样乙的债权就只剩1万,4万被第三人清偿了,剩下的1万还得找原债权人,跟第三人无关系。第三人付了4万,其可以自己再对原债务人有追偿权,依据不当得利。第三人代为清偿只是实际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债务转让。(没还完,也跟第三人没关系)3甲享有对乙债权全部转移至另债务人丙后,结果甲代为清偿了所有,这样甲就成了第三人代为清偿,不当得利或不当得利的依据进行对乙追偿。扩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保证、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重大误解和欺诈的区别就是谁的原因陷入了错误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