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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给水工作原则给水设备分类及 管辖范围划分工全套铁路给水工作要认真贯彻运输用水第一的指导思想,以效益为中心,以 优质供水为准绳,以确保客车上水和人身安全为重点,不断提高给水管 理水平。给水工作要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依靠科技进步,规范管理,积极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机械化、自动化和远动化,达 到国内同行业新水平。给水工作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总公司、铁路 局、供水管理站段各级组织的作用。给水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不断提高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提高安全可靠 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满足生产、生活及消防等用水的 ,=!=, + 而笠。新建、扩建、改造及大
2、修给水设备时,设计单位应与给水部门共同协商 建设方案。新建、改造工程要按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和有关规范、 规定要求,配套建成技术先进、能力充足、水质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 工程建设水平力求达到国家同行业的先进标准。工程应根据批准的设计 文件进行施工;施工中,供水管理单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参与 过程监督,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要求的给水设备、设施,有权提出 整改建议。竣工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向接收单位交付完 整的竣工资料。为了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给水站各级泵站应设运用备用机组,备用机 组数量应根据泵站扬水机组的数量和型号种类确定,一般宜设一至二台 备用机组。备用机组的能力不应小于
3、运用机组中最大的一台。泵站应有 两路可靠的独立电源,当无法满足两路可靠电源时,应设备用发电机组。对水表及阀门等地下室和检查井要保持室、井内无积水,对有可能侵入 地下水的室、井,应采用防水结构。给水设备分为水道设备、水处理设备、扬水设备(含自动化控制系统设 备)、管道设备、用水设备。(1)水道设备包括水源设备、贮水设备、配水设备、计量设备、水道探 测设备和其他设备。其中水源设备包括堤坝、斗槽、集水管、进水口、集水井、大口井、管 井、结合井、其他等;配水设备包括水塔、山上水槽、加压水亭、其他等;计量设备指流量计、 水量表、其他; 水道探测设备包括管道探测仪、管道测漏仪、其他等。(2 )水处理设备包
4、括水处理设备、净软水构筑物、净软水装置、水质检 验设备、水处理检测设备。其中水处理设备(饮水卫生消毒装置)包括饮水卫生消毒加氯机(器)、 加氯缸、次氯酸钠发生器、紫外线消毒装置、臭氧装置、二氧化氯装置、 其他等;净、软水构筑物包括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过滤池、溶液池、曝气 池、反应池、其他等;净、软水装置包括过滤罐、石灰苏打软水装置、固定床软水装置、移动 床软水装置、流动床软水装置、浮动床软水装置、除铁装置、除镒装置、 除氟装置、活性碳吸附装置、电渗析器、膜处理装置、除气装置、废水 处理装置、污泥处理装置、溶液罐、其他等;水质检验设备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精密天平、分光光度 计、散
5、射光浊度仪、细菌培养箱、超净工作台、其他等;水处理检测设备包括漏氯报警器、压力传感器、液位计、温度传感器、 连续浊度仪、连续余氯仪、其他等。(3 )扬水设备包括发电机、工业水泵、电动机、电气控制装置、其他等。其中发电机包括交流发电机、直流发电机、励磁机、发电车、其他等;工业水泵包括:离心泵、深井泵潜水泵、轴流泵、真空泵、其他等;电动机包括:同步交流电动机,异步电动机、特殊交流电动机、直流电 动机、其他等。电气控制装置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启动控制柜、动力配电盘、自 动(集中)控制屏及电线路、变频装置、其他等。(4 )管道设备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护管道。其中给水管道包括吸水管、扬水管、配
6、水管、导水管、虹吸管、导水沟、 导水渠、其他等;排水管道为给水设备专用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其 他等;保护管道为套在给水管道外用于保护给水管道的管道,包括涵洞、涵管、 套管、其他等。(5 )用水设备包括机车上水设备(水鹤)、水栓设备及其它用水设备。 其中水栓设备包括机车给水栓、客车给水栓、货车给水栓、槽车给水栓、 生活给水、消火栓等。(6 )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集中监控、终端控制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列入 水道设备。输水、配水管道的设置: 输水管是指从水源地到水厂(输送原水)、水厂(给水所)到配水管网、 管网与管网之间联通的管道。扬水管是指从水源(或水池)的水泵出口至水塔、山上水槽进
7、水口之间 的管道。配水管是指从水塔、山上水槽或水源(或水池)的水泵出口至用户的管 道。给水站为满足不间断供水需要 扬水管道一般设两条,配水管环状布局, 其目的是当一条扬水管或管网局部发生故障,仍可保证供水。检修及其他设备不计入给水设备,但要按有关规定作好其统计和管理工 作。给水设备的编号按部有关规定由供水管理站段编制。各种设备的标牌应 固定在设备的明显位置上,标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 固定资产编号。给水设备管辖范围与有关单位的分界原则如下:1 .凡由运输供水系统(指机车或客车给水,以下同)供水的给水设备和虽 不属运输供水系统,但系专供铁路地区、站区综合生产、生活用水,具 有完整供
8、水系统且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给水设备,按下列原则划界:给水设备管辖范围与有关单位的分界原则如下:(1)铁路局管内的运营和事业单位在房屋、建筑物外部的供水公共管道、 水栓由供水管理站段负责管理、维修;在房屋、建筑物内部的管道、水 栓及支管由使用或负责房屋、建筑物维修的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其分 界点原则,以房屋、建筑物外部5m为界,其分界标志可为阀门或水表。 水表或阀门归供水管理站段管理维修。(2)路局管内的生产企业单位和铁道部所属以及路外的单位,以其院外 (一般指围墙外)水表(总表)或院外5 m为界,水表的来水侧部分(包括水 表)由供水管理站段负责管理、维修,水表的去水侧部分由使用单位管 理、维修。2 .各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 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外,均由使用单位或产权部门负责管理、维修。3 .给水设备的排水管道,其专用部分由供水管理站段负责管理、维修, 共用部分由负责站场或地区排水单位管理、维修。其分界点,自专用部 分至共用部分的汇合点处分界。给水管道中心两侧各3m内,不得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不准植树。 如修建单位必需拆迁管道时,须经供水管理站段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 协议施工。其迁移费用由修建单位承担。对铺设的管道,应有足够的防 寒及保护覆土厚度,严禁在管道周围取土,否则要追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