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代理制度 全考点[法考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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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代理制度全考点代理制度。代理是和民事法律行为,结合得最紧密的一项。只有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理。比如事实行为(例,侵权行为)就不能代理。甲打不过乙,让丙帮助打乙。这就是甲教唆丙共同对乙进行了侵权,即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可以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一是遗嘱,二是婚姻,三是收养行为,四是合同。遗嘱,是一个有身份属性的行为,遗嘱人是自然人,必须得体现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这件事绝对必须由自然人亲自实施。遗嘱不得代理。代书遗嘱,是用来写字而已,而不是表达意思的。代书遗嘱的借书是其不是代表。只有与人身有关系的,绝对不能代理。婚姻,一是结婚。不承认仪式婚,只

2、承认登记婚姻。结婚登记肯定必须亲自实施,绝不能代理。是人身属性的问题。二是离婚。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和就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得去民政部门,亲自办理,不能代理。诉讼离婚是可以代理的,很多都由律师进行诉讼委托代理进行办理。收养行为,收养孩子不能代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都是自然人,拟制出来一个血亲关系,必须亲自完成。综合前,代理行为是非常非常窄的。合同,是最多代理的。签合同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合同的可能是各种民事主体或商事主体。民商事主体可以代理。就是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理。因其与人身有关系的,基本不能代理。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理,签合同可以代理。其他的也基本不能

3、代理,在为必须亲自表达其真实意思。代理的原因,一是意定代理,弥补部分人员的行为能力欠缺的问题。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法定代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强民事行为能力。例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某,中午超市买水,就可以自己当场交易合同完成。例子,小甲仅六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小甲去超市买水就是无效,因为无民事法律行为人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这就需要小甲有个代理人与商家签定合同,同时这个代理人必须是法定的。因为小甲无了事行为能力,就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决定,各种合同,买东西上辅导班等各种合同。例子。甲就算是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但有时,签定合同自己仍然不懂或愿亲

4、自面对,可以请代理人帮助完成,原因主要是有些事物比较复杂,难理解或理解不清。这时就需要委托代理。律师接了很多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主要原因就是很多人不会打官司,法律知识不够,无法解决问题。有些委托代理,就是因为有些事项非常专业,当事人无法理解,就由委托人办理。目的就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经济效益,补强民事行为能力。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根据行为人有没的代理权,分为两类,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有效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就行,简单。有权代理的来源不同,可分为意定代理(又叫委托代理,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有委托合同)和法定代理(主要保护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有欠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5、事行为能力对部分大事决定不了的情况)o复杂的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研究当事人制度,容易引入担保内容中。例子,甲委托乙帮自己买茶叶,(委托合同,标的物茶叶)。1 .乙以甲的名义就与丙买了茶叶,(买卖合同,茶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和丙,这就是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合同行为。2 .乙以自己的名义,跟丙签定了茶叶买卖合同,并且丙不知甲的存在。合同的当事就是乙和丙。这就是隐名合同,即间接代理。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的区分,就是以谁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 .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定茶叶买卖合同。丙知道乙的背后是甲,而不是乙自己要买茶叶。合同的当事就是甲和丙。因丙知道乙是

6、代理甲来实施的,这是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对象是甲与丙。代理人是自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典型合同委托合同的间接代理。间接代理的直接代理的分水岭在于以谁(自己还是被代理人)的名义。间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民事行为。为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第三方知不知对方是自己还是代理人的情况就很重要。第三方都不知代理人是代理的情况,所以肯定就只能认可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为第三方与代理人。如果第三方知道代理人是以自己名义代理被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诚信原则,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依据各方代理的基本原理,就能证明当事人就是被代理人和第三方。茶

7、叶合同约束的就是甲和丙。显明的间接代理。内外有别,内部是委托合同,外部就代理合同。委托(内)和代理(外)两件事。请律师委托代理自己打官司,这就首先,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超定委托合同(合同/协议都叫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受人之托彳亍人之事“,有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特殊)。委托合同是可有偿,也可无偿。一般都有偿的。如果律师败诉,不一定追究违约责任。委托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得以事实以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法规定,律师不能保证必胜,这样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委托合同是过错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强烈人身依赖关系就常要严要求洛空验就要求很重要,比如医生、律师、老

8、师等年龄,年龄间接代理经验)。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合同。对外即代理,当事人与律师签定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授权采用书面行式也可以是口头行或 法律建议采用书面委托授权行式,这样可以防以后纠纷)。授权委托书的事项是重点,L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2.代理的事项,3.代理的权限,4.代理的期间,5.被代理人的签章。这是当事的行为。如果律师去替当事人打官司(对外即产生代理权的授权委托书),拿委托合同还是授权委托书进行,o律师有1.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和2.当事人与律师签定授权委托书,律师肯定就有代理权。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是外部问题。委托合同另一

9、特殊在于享有任意解除权。代理权受理行为是个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就是,不受内部法律关系的效力影响,就算内部的委托合同被撤销、解除甚至无效,绝不影响外部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合同的全部基础问题,内外有别。一是代理权滥用委托代理,一旦成立,代理人得亲自上,法律代理(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代理人不能擅自再委托,善意行使代理权。不善意就是代理要滥用,即权力滥用。代理权滥用第一种就是自己代理。即让代理人买商家东西,结果代理买自己东西。因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道德风险。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自己代理(一身兼二职)指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追

10、认的除外。双方代理(一仆二主,即一方卖的代理也是另一方买的代理),不善意地行使了代理权,予以禁止。但买卖双方追认或同意的除外。民事诉讼程序上,诉辩双方必须分离。不可能,即是原告的代理律师,也是被告的代理律师。理论上可以双方代理,但在诉讼程序上不能是诉辩双方是同一人。诉辩双方是有冲突的。恶意串通三要件,互相勾结、谋取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无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被)代理人身份代理人的双方,被代理人不一定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简例,代理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行打官司。代理人就不一定就是自然人,代理人也是只要是民事主体就行。自然人当代理人,法人(卖房子的公司)也可以当代理人。公司代

11、销的商事代理。民事代理更很常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也能当代理人。代理权授予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授予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其是无意义的,因为其的行为是无效。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行,就可以授予限制民事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皆行。三是职务代理。比如销售部的经理去签定销售合同,其职务本身就代表了这个权限,不用再出具专门的代理委托书。本质在于职务上,是职务行为。主要是商事问题。公司内部有职能机构,公司机关(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业务执行辅助机关),业务执行辅助机关下设各职能机构(其仅是日常办公机构),日常办公机构(有人

12、力资源、财务、法务、市场等部门),各部门职权是基本固定的。最基本能决定资金的也是业务执行辅助机构的总经理才行。市场部有总监、副总监、员工和实习生(临时工)O银行分行的各分行都是代理人,行长、副行长、大堂经理、业务总监,统统代理人。内部都有规定的权限,总监、副总监、员工的合同最多多少万。如果准备签字5亿,支行副行长居然同意并签定了,这就属于有效。也许其副行长没有内部权限,但是内外有别,内部是内部的问题,不是影响与外部的问题。内部问题不影响到外部。职务代理商事制度,如要公司还款,其员工肯定没权益,就算其签定了保证合同,也是效力待定。只有能决定钱的才有权限,但是具体多少就是其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再说

13、职务商事制度知道职务有决定权,但是各公司的管理权限肯定是不一样的哈)。所以副行长有决定贷款权限,但多少外人基本也不知道吧,所以合同有效。但是一个普通员工,肯定不能随便代表公司,这个是制度规定的,如果代表了就效力待定,由其公司进行追认或否认。四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商事制度,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甲公司(被代理人)经理肖某(代理人,也叫行为人)被开除了,肖某与乙公司(第三人,也叫相对人)长期签定购销合同。由于长期的合作,职务上得到确认,不需要委托合同。后来肖某被开除了,乙公司也不知,就如往常一样签定了合同。乙公司想与甲公司交易而不是肖某,甲公司有履行能力,肖肯定没履行能力。乙公司(相对人)肯定主张

14、肖某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结果是想让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与肖某的合同的履行。表见”的意思就是商事外观主义,要效力。就必须主客观相结合。主观上,一是善意,不知情、不了解(乙不知甲开除了肖某),二是无过失,即要证明对肖某进行了合理审查(正常情况审查的都是授权委托书),并发现无问题。因为肖某有长期与乙公司的合同交易签定的习惯,可能并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客观上,一是要相对人看到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可以授权委托书,也可以介绍信,也可能是盖有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公司肯定说是无权代理,因为肖某已被开除。肖某被开除可能会不开心,还以甲公司名义签定合同,基本会损甲公司利益进行报复。乙公司无审查,由于经常,但

15、因肖某离职,还签定了,肯定是省了中间审查或审查不细,比如没看到职务相关资料,没有委托代理书,没有介绍信等,所以就是无权代理。最后,表见代理是意外,很少有情况是构成表见代理。只有这种情况才能构成表见代理,一是主观的善意,二是无过失(无过失就很难,就应当正规审查,审查没问题才算)。所以很多就是审查有过失,所以难以行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的核心区别就是行为人主体资格。无权代理,刚效力待定,由甲公司确认。但乙公司是善意的。如果肖某是通过伪造公章进行签定的直接无效,毕竟伪造公章不法,零容忍。由于乙公司不知情,乙公司是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肖某承担责任,(要求肖某履行合同,或赔偿责任)。那相对人是无善意,肯定是无效。如果还行为人被损害了,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1 .如果是肖总经理,其与乙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其授权委托书都不需要,可能要成表见代表。肖某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就是无需授权委托书。2 .如果是肖经理就是代理人,最多交易久了形成职务代理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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