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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泰州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摩托车、电动自 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 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及复检。2、抽样方法2. 1实体店抽样在经销企业货架或仓库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36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抽样基数满 足抽样要求即可,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数量为6顶,其中备样3顶,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
2、证”的 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实体店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 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2.2电商平台采样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为 6顶,其中备样3顶,备份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3、检验依据表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方法1吸收碰撞能量(低温)GB 811-2022 5.4.8及相应产品标准GB 811-2022 6. 11及相应产品标准2耐穿透(低温)GB 811-2022 5.4.9及相应产品标准GB 811-2022 6. 12及相应产品标准3佩戴装置强度GB 811-20
3、22 5.4.7及相应产品标准GB 811-2022 6. 10及相应产品标准4护目镜GB 811-2022 5.4.2及相应产品标准GB 811-2022 6. 5. 1、6.5.2、6. 5. 3及相应产品标准5视野GB 811-2022 5.4. 1及相应产品标准GB 811-2022 6.4及相应产品标准6表面摩擦力GB 811-2022 5.4.4及相应产品标准GB 811-2022 6. 7及相应产品标准7质量GB 811-2022 5.3 及相应产品标准GB 811-2022 6. 3及相应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
4、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细则。4、判定规则4. 1依据标准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 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 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
5、依据 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 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 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 行说明。5、异议处理5 . 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 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6 .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 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 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7 .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 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