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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泰州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用纸包装、 容器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 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 复检。2 .抽样方法2.1 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样基数应 满足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抽样,立即封样, 任何人不得调换。生产企业和实体店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抽样数量如 下:食品用纸和纸板产品抽样2.5m22包,食品用纸容器产品抽 样50只
2、x2包。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 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若抽取食品包装纸尺寸较小,如长条纸 样或糕点垫纸等片状纸样,需附带未裁切的原纸以方便开展试 验。2.3 电商平台采样JIJO3 .检验依据表1普通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检验项目序号检测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感官、浸泡液GB 4806.8-2022GB 4806.8-20222总迁移量aGB 4806.8-2022GB 31604.8-20213重金属(以Pb计)GB 4806.8-2022GB 31604.9-20214铅(Pb)GB 4806.8-2022GB 31604.34-20165神(AS)GB 4806.8
3、-2022GB 31604.38-20166荧光性物质GB 4806.8-2022GB 31604.47-2016 或 GB31604.47-20237甲醛GB 4806.8-2022GB 31604.48-201681,3-二氯-2-丙醇GB 4806.8-2022GB 4806.8-2022 附录 C93-氯-1,2-丙二醇GB 4806.8-2022GB 4806.8-2022 附录 C备注a:表面覆蜡的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除外;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
4、细则。4 .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 板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 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 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 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
5、要求判定,但应 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 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 进行说明。5 .异议处理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 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 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 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 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