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23-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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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奖励导向):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 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 的奖励。二、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条标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

2、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 奖、二等奖2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科学技术 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将第四款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次授 奖总数合计不超过200项。四.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条文修改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相关候选个人、 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 名:(-)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科学技术专家、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二)市级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 定。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提

3、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候 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确认。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情形):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 名或者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 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上 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条文修改为: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 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

4、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二)以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改为: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 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 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九.其他修改(-)在第一条中的贡献之前增加突出。(二)将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每年修改为每次。(三)将第十六条中的提交修改为提名。(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30日修改

5、为15日。(五)将条文中的奖励办公室均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本决定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 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 重新公布。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23年 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 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 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奖项设立)市人民政府统一

6、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奖励导向)本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大对科学规律的第一发现者、技术 发明的第一创造者、创新产业的第一开拓者、创新理念的第一实践者 的奖励。第四条(奖励原则)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 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 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 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奖励委员会聘

7、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 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第七条(奖励类别和等级)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七个类别:(-)科技功臣奖;(二)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三)自然科学奖;(四)技术发明奖;(五)科技进步奖;(六)科学技术普及奖;(七)国际科技合作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分为一等 奖、二等奖2个等级;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

8、科技进步、科学技术 普及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每次授 奖总数合计不超过200项。第八条(科技功臣奖评定条件)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 有卓著贡献的;(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 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评定条件)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基础研究类: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 的;(二)技术

9、开发与产业化类: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 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普及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三)企业创新创业类:在本市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创新创业中做 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第十条(自然科学奖评定条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 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技术发明奖评定条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

10、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 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第十二条(科技进步奖评定条件)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 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普及奖评定条件)

11、科学技术普及奖授予取得重大科普成果,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组织。前款所称重大科普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形成了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表现形式、制作方法等;(二)显著推动了前沿、热点或者其他重要科技领域的成果普 及;(三)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社会效益显著。第十四条(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定条件)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 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同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二)向本市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 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

12、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大 贡献的。第十五条(提名制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相关候选个人、 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提名者)提 名:(-)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科学技术专家、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二)市级政府部门、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 定。第十六条(提名者责任)提名者在提名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真 实、可靠的材料,并在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候 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13、确认。第十七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情形)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 名或者授予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 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上 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候选对象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条(初评和复评)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 选对象进行初评,初步筛选出符合获奖条件的候选对

14、象。初评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学科、专业分类设置评审组, 由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候选对象进行复评,提出各奖项获奖者和奖项 等级的建议,形成复评结果。第二十条(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复评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5 Bo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用 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30日内,将异议处理 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组织,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和 监督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终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复评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根据评 审规则进行终评,提出最终授奖建议。终评结

15、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形式审查和初评情况、复评结果 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最终授奖建议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形式审查、初评、 复评、终评等各个环节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 提交奖励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审定)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获奖对 象、等级进行审定。第二十四条(颁奖与公布)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等级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 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获奖名单。对获得 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对 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的个 人、组织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个人、组织颁发 奖章和证书。第二十五条(宣传)本市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奖的个人、组织及其科学技术成果开 展宣传,弘扬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广大科技工 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创新热情。第二十六条(奖励经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 部门提出,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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