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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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保障残 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 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融合为 导向,强化依法治教、依法

2、治学理念,高度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健全随班就读工 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全面实施融合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质 量和水平。第四条 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同普通学生共同就读、平等接 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更好适应、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的 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第五条 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公益普惠,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尊重差异、 因材施教,普特融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融合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 质量发展。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地级以上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统一规划实施检查、指导

3、、评估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随班就读工作 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整体工作中,加强统筹谋划,建立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 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随班就读学校布局,优化随班就 读资源教室、资源教师等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做好招生入学、教育 安置、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巡回指导检查等工作,不断提升随班就读质量。第二章对象、认定与入学安置第七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适龄残疾 儿童少年。第八条每年招生入学工作开始前,各级残联应将所有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 年名册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

4、县级残疾 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照残联提供的适龄持证残疾儿童少年名单,依据有关标准 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科学全面评估,将 适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妥善安置到普通学校就读。第九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依规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 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学 生。第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适龄残疾 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 少年随班

5、就读需求情况,加强谋划、合理布局,统筹做好学校招生计划,保障随 班就读学位,同等条件下按免试就近原则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更好地 保障随班就读质量,可以选择同一学区内较优质、条件更加完善的普通学校作为 定点学校,相对集中安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第十二条经评估鉴定为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安排到普 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对认定为不适宜接受普通教育且能 到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 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或 远程教育等服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意见,对初次

6、 安置后确不适应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保障具备学习条 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第十三条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编班,原则上 每班以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的,原则上每班 不超过9人。第十四条除在小学入学时已认定为随班就读的学生外,其他年级学生需要 申请随班就读认定的,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经评估后残疾 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小学随班就读学生,升入初中时仍可认定为随班就读学生。第十五条 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遵循自愿原则,由监护人向就读 学校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后

7、进行确认。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工作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学生 从新学年开始获得或撤销随班就读认定。第十六条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监护人可向属地教育行 政部门申请复测和重新认定。经评估后,学生残疾情况确有好转且不适宜随班就 读的,应作为普通学生对待;学生残疾情况加重的,应根据复测结果给予合理安 置。第十七条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后,能 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可申请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就读。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 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其监护人可以申请将其转入特殊教育 学校或者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无理由拒绝残

8、疾 儿童少年的转介安置。第十八条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复学安排发生争议的, 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意愿以 及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等因素,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转学、复学等 作出最终安排。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按规定将随班就读学生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学籍 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学生作为控辍 保学联保联检机制重点工作对象,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学生不予留级。随班就读学生修完九年义 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 予毕

9、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完成义务教育并有继续升学意愿的随班就读学生,市级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参加当地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单独 组织的特殊招生考试,为随班就读学生参加考试提供相应合理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普通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和家庭情 况、残疾鉴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学业情况、考核评估、成长记录等材料。普通 学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做到专人专柜保管,在学生毕业、升学、转学时做好 有关档案材料交接手续。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对本行 政区域内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注意

10、 保护残疾学生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开其个人相关资料或信息。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普通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五育 并举,尊重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尊重特殊教育规律,关注每一位残 疾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行为习惯,使其逐步 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十四条普通学校要最大限度创设促进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广泛交往、 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校园文化环境,严禁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积极倡导 尊重生命、包容接纳、平等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校风班风,树立生命多样化观 念和融合发展理念,形成学校鲜明特色。对随班就读学

11、生,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 加大关爱帮扶力度,建立学生之间的同伴互助制度,在安排品学兼优学生轮流给 予关心帮助的基础上,鼓励全班同学通过一对一 多对一等方式进行结对 帮扶。第二十五条 普通学校要根据国家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统一教 材要求,遵循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学习规律,根据每位残疾学生残疾类别和程 度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估残疾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水平,合理调整课程教学内容, 科学转化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教育的适宜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 地方和学校可以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参照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 案增加特殊课程,参照使用审定后的特殊教育学校教材,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 教具

12、、学具和辅具服务。支持各地广泛征集遴选随班就读优秀教学资源,不断创 新推广教学方法。第二十六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加强 对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辅导。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安排、教 学方法选择和教学评价等方面,应充分考虑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发展需求。 在教学中,教师要安排好随班就读学生与普通学生的交流互动,创设有利于残疾 学生和普通学生共同学习成长的良好教学环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等现代教育技术,推进教育信息化与残疾儿童少年教育 教学的深度融合创新应用,提升育人质量。第二十七条普通学校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性,按照因材

13、施教和一人一案 的原则,为随班就读学生制订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努力为每一位学生提供适合 的教育。普通学校既要重视残疾学生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更要注重开发潜能、 补偿缺陷,特别要加强公共安全教育、生活适应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心理健康 教育和体育艺术教育,帮助残疾学生提高自主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培养正确的 生活、劳动观念和基本的职业素养,为适应社会生活及就业创业奠定基础。第二十八条普通学校制订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有关要求如下:(-)由班主任或学校教师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评估状况, 学业水平评估结果,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家庭教育状况,学习支持需要条件 等);(二)由学校随班就读

14、工作小组、巡回指导教师、学生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共 同研讨,科学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三)制订出阶段性教育目标(可分为学年目标和学段目标)及达成目标的 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四)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订一次,由学校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 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第二十九条随班就读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由家校共同组织实施。个别化 教育应以课堂为主渠道,注重补偿训练,重视功能补偿和潜能开发,使随班就读 学生更好地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补偿训练主要包括感统训练、沟通训练、情绪 行为训练、社交能力训练、粗大动作训练、精细动作训练、物理治疗、劳

15、动技能 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等,改善其残疾状况。学校应保证每个随班就读学生每 周享有不少于3课时的个别辅导和训练。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也是个别化教育 的组成部分。第三十条普通学校要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根 据随班就读学生特点,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基于个 别化教育的多元评价体系,健全符合随班就读学生实际的评价办法,改进随班就 读学生的评价方式,将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 科学知识以及生活技能掌握情况作为基本评价内容,突出对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心理生理矫正补偿和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避免单纯以学科知识作为唯一 的评价标准。第四

16、章 教师队伍及培训第三十一条各地各校要加大随班就读教师配备的力度,按要求配齐配足教 职工,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满足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基本需要,努力建设 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随班就读教师队伍。鼓励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随班就读学生照护及辅助康复训练、辅助教 学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各地各校要选派具有一定特殊教育素养、更加富有仁爱之心和 责任心的优秀教师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班级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选派特殊教育 专业毕业或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较 丰富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经验的优秀教师,担任特殊教育资源教师和巡回指 导教师。第三十三条落实省属、市属(或省内)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高校师范专业普 遍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师范生必修特殊教育学分的要求,建立随班就读班主任、 随班就读学校普通教师必修特殊教育课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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