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种特殊伤亡赔偿的裁判规则及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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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种特殊伤亡赔偿的裁判规则及典型案例一、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案例:陈某、万某与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案案号(2012 )忠法民初字第00147号二、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由于共饮人实施饮酒在先行为,

2、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饮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又是有限的,因为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案例:张某甲等与王某甲等生命权纠纷案案号(2009 )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号三.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

3、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案例:邱某某与上海S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5 )沪一中(民)终字第2066号四、AA制项下利用网络平台发起的自助游中各参与人的责任与义务之认定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

4、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案例: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4 )都江民初字第10号五、家政服务中心赔偿责任的认定家政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及其经营范围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其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承在瑕疵,且未能完全履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推荐未经过必要培训的家政服务员上岗服务,对接受服务的家庭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陈某甲姐弟三人与董某某、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 2007 )二中民再终字第1883号六.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

5、,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劳动者具有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的双重主体身份,有权获得双重赔偿。案例: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朱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4 )辽审三民提字第27号七、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参与影视作品拍摄的演员与影视作品制作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适用有关雇佣的法律规定(雇佣关系原则);演员表演的真实性应

6、当限制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必要限度原则);演员应当对在表演过程中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重大过失原则);演员根据剧情安排进行表演而受到人身损害应由影视制作单位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表演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原则)。案例: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 2005 )二中民初字第00026号八、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案例:唐某某与周某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案

7、号(2014)川民提字第460号九、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绢纷,应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相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最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例: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2014 )青民五终字1454号十、在公共场所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人损害,如何认定动物饲养人的责任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放任动物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本身就具

8、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案例:顾某与范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4 )伊州民三终字第376号十一.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的界定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

9、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大型商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案例:陈甲、郑某甲与四川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3 )武侯民初字第4537号十二.旅游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

10、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吴某甲等与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十三、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11、任。案例:李某与河南康辉国际旅行有限责任公司等赔偿纠纷案案号(2011 )郑民四终字第1146号十四、酒店经营者的责任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案例:赵某某与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 )十五、建筑物抛掷物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谁赔偿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

12、他人损害,受害人虽然无法举示证据证明谁是具体的加害人,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物实际使用人的,则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致受害人受伤的可能性,故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补偿。案例:邹某与朱某、陶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2 )渝北法民初字第693号十六、学校违规处罚导致学生伤害的,如何认定学校的责任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

13、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李某、宋某与青海;皇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十七、学校对在校学生是否有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学院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责任。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如学校存在未尽教育

14、、管理职责之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学生伤害事故非受外力作用,系其自主行为所致,行为为常人无法预见与控制,学校对事件的发生并无管理上的过失,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案例:李某与湖南省东安县第一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4 )湘高法民再终字第56号十八、学生在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

15、害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例:孙某与向某人身损害赔偿案案号(2012 )忠法民初字第01596号十九、如何认定学校已尽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学校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且定期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宣传,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对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给予了及时的处理。可以认定学校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的情形。案例:杨某甲与重庆市徐悲鸿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2012 )渝高法民提字第0051号二十、交通费的认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均采取了完全赔偿的方法,即受害人直接损失了多少,侵权人就应当赔偿多少,只是在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查实证明的情况下,才采取定型化的赔偿方法。对于交通费用的赔偿,亦属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但是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交通费用的赔偿却并没有依照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处理方法。而是对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作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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