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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爱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纪力李盛炜沈佳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璐附:合同履行地”相关资料法律及司法解释(按时间先后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 2)22号)1 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
2、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V 1 9 9 3 1 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 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
3、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肖爱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纪力李盛炜沈佳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璐附:合同履行地”相关资料法律及司法解释(按时间先后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 2)22号)1 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
4、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V 1 9 9 3 1 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 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
5、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 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地方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
6、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第一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第二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第三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适用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所有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或者司法
7、解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诉讼请求为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该项违约责任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I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苏高法电12015 29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地方规定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第一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第二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第三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适用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
9、币的所有合同纠纷,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诉讼请求为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系当事人依据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应依据该项违约责任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I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苏高法电12015 295号)三、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问题任的声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诉讼请求种类来确定,只能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第三,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理解问题。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
10、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