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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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76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 口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 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 视为书面形式。”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 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

2、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 方式送达当事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 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 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 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 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 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

3、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自下一一日开始计算”。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 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 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 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 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

4、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 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 办理有关手续。”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 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 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 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 延长2个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

5、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 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 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 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 联互通。”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 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 符合规定的要求。”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

6、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 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 申请)文件副本;“(二)缴纳费用;“(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 或者多个核甘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规定的序列表。”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 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 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 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十

7、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 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 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 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己在整体产品的 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 得说明产品的性能。”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8、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 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 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 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 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 文件。”第四款中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或者第(四)项”。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 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

9、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 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 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 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 清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 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

10、)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 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 基础的除外。”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 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 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11、申请缺少或 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 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 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 审查下列各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12、第一款或者本细 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 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 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三)外

13、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 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可 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

1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 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 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 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 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

1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 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 生 ” 口 O第二款修改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请求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 利权。”二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 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 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 评价报

16、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四、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 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 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 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 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 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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