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 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 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全文及解读.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2024年1月IO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 发)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 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 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主要由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组成,也可 能包括上下游经营者,或者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经营者。第三条总体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2、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 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 除、限制竞争行为。第四条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 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 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 断协议行为。前款所称从事,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第五条垄断协议的形式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 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 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 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3、。第六条横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 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 品)价格。行业协会不得以价格自律、行业整顿、维护市 场秩序等名义为本行业的经营者设定商品价格或者限制其 自主定价权,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 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 他费用,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 规则等。(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业协 会不得对本行业的经营者作出减产、停产、设定生产配额 或者比例、限量供应、停止销售等关于商品生产数量或者 销售数量的决定,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
4、经营者通过限制产 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通 过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等。(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行业协 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 象、市场份额、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 类、数量、时间,也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划分原材料 的采购区域、供应商、种类、数量、时间等。(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 术、新产品。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制购 买、使用、租赁、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产品,或者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等。(五)联合抵制交易。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
5、的 经营者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 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联合限定特定经 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七条纵向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 成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禁止的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行业协会不 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 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 用。(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业协 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 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
6、 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 议。对于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行业协会或 者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 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第八条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形行业协会不得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 成垄断协议:(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 等;(二)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 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以书面
7、、口头等形式达成 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 等;(三)通过会议、邮件、电话、函件、即时通讯工 具等,召集、组织、推动经营者虽未订立协议或者决定, 但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调一致行为;(四)其他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第九条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情形行业协会不得通过下列行为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实 施垄断协议:(一)采取设置入会要求、没收保证金、设定违约 金、限制会员权益、取消会员资格、通报批评、联合抵 制、暂停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强迫经营者实施垄断协 议;(二)采取将垄断协议实施情况与会员奖优评先挂 钩等激励措施,引导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三)行业协会自身或者通过第三方机
8、构对经营者 实施垄断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四)采取搭建平台、设立专班、建立协调机制等保障措施,为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五)其他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第十条高风险行为行业协会应当避免从事下列可能为本行业经营者达 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便利性条件的行为:(一)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交换、讨论竞争性敏感 信息或者通报竞争性敏感信息;(二)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 价、预测价等,或者制定供本行业经营者参考的价格计算 公式,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三)发布不实或者夸大的成本趋势、供求状况等 市场行情信息,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协调商品价格。前款所称竞争性敏感信息,是
9、指商品的成本、价 格、折扣、数量、质量、营业额、利润或者利润率以及经 营者的研发、投资、生产、营销计划、客户名单、未来经 营策略等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的信息,但已公开披露或者 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除外。第十一条垄断协议豁免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符 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不予禁 止。行业协会可以就垄断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 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为本行业的经营者提供指导, 并支持本行业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豁免申请。第十二条行业协会的经营者身份行业协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属于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时,不得违反反垄 断法规定,从事
10、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第十三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 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 施限定交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妨碍经营 者进入相关市场或对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自 由流通、排除或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投标等经营活动、限制 或强制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排除、限制竞争行 为。第十四条协助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业协会不得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委托,或者通 过与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发布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 知、意见、函件
11、、会议纪要,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协助行政机关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 为。第十五条公平竞争审查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 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 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反垄 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 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第十六条自律合规倡导行业协会应当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 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促进行 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加强自身 反垄断合规建设,采取行业规则、公约以及市场自治规则 等方式,指导、帮助会
12、员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尽早识别、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第十七条内部合规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从事或者被 会员控制利用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破坏市场竞 争秩序。鼓励行业协会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制定反垄断合规行为准则;(二)建立反垄断合规承诺机制;(三)设置反垄断合规部门或者人员;(四)建立反垄断合规奖惩制度;(五)加强反垄断合规培训。第十八条合规风险识别与控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业特征、市场情况 等识别现实和潜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 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制修订行
13、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 知、意见、标准、自律公约等时,对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 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发 布或者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发布。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反垄断合规举报机制,为协会工 作人员、会员等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提供便 利,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因举报行为采取任何 对其不利的措施。第十九条加强沟通鼓励行业协会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提供行 业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情况等材料,提出加强和改进反 垄断执法的意见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加强合规指导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
14、防和制止会员从事 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一)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二)对会员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提示会员不得 以行业协会为平台或者媒介从事垄断行为;(三)发现会员涉嫌从事垄断协议等违法行为时, 采取告诫、通报、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进行教育惩戒;(四)其他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的措施。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向反垄 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指导会员尽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 告从事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提醒会 员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 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一条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发现自身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15、的,或者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或者启动调查程序 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有关情况,并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后续调查,不得拒 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第二十二条配合约谈行业协会及其会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 谈。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予 以整改,提出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 提交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 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上述部 门共同实施约谈。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行业协会从事或者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 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分别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 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 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行业协会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业协会具有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 出垄断协议、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 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