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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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我厅牵头对安徽省农业植物检 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就办 法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7年3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 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是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依 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制定的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 建设征程的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原办法在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植物疫情防控部署、保障农产品 质量安全形势、健全完善植物检疫管理制

2、度等方面;特别是 植物疫情防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规定已不符合当 前实际,还有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完善。 一是农业综合执法改革。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 见(中办发201861号),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 担植物检疫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农业植物检疫 机构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 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职能。需要明确划分机构的具体职能。二是产地检疫、调运 检疫、国(境)外引种三项植物检疫任务调整为行政许可。 近年来,按照要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已经在

3、优化行政许可 流程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但尚未将这些优化在办法中 体现,需要进一步调整行政许可的设置条件。三是一些专业 词语的表述更加标准化,如原来的“检疫对象”表述为“检 疫性有害生物”,原办法中相关机构名称表述与现行不 一致,也需要修订。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 工作业务范围,加强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植物检 疫性有害生物防控水平,确保农业安全生产。二修订的主要依据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 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 院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

4、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 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 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法农 202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42号); 参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国外引种检 疫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江 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省、市、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征求各市及部分县(市、区)农业植 物检疫机构等意见。三、修订过程我厅结合植物检疫常规工作多次开展调研,了解情况、 听

5、取意见和建议,为草案修订完善提供了基础参考和决策依 据。在前期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厅内部多次会商研究,并 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起草了办法初稿。四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依据上位法,同时参照江苏、福建、北京等 地修改的实施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对原办法内 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将总章由原来的5章变更为7章,对农 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单列成章表述。在修改工作中主要把握 原则是:一是与上位法不冲突又符合安徽实际;二是借鉴其 他省份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战略思想。办法的 主要内容包括:科学界定植物检疫职责范围、健全植物疫情 预防处置制度、分类明确植物

6、检疫审批要求、规定植物检疫 监督检查措施、完善植物检疫工作保障体系。具体修改如下:第一章总则。从六条扩充为八条。新增第三条、第七条, 明确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和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明确 了检疫工作经费来源。清晰的界定了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农 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划分。修订了原来的六条,进一 步明确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要求、任务等。第二章农业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报告、发布和处置。 从七条调整为六条。删除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疫情发布、疫情处置 等工作要求,规范了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第三章产地检疫(新增章节)。将原来的第三章拆分为 三章独立的章节。将产地检疫工作独立成章,规定了具体实 施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提供依据。第四章调运检疫(新增章节)。将原来的第三章第三节 部分独立成章。明确调运过程中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明确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要求。 删除关于检疫要求书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国(境)外引种检疫(新增章节)。将原来的第 三章第四节部分独立成章,细化了办理手续,进一步明确植 物检疫行政许可的要求。第六章奖励与处罚。依据现行立法的规则,进行精简。第七章附则。将收费部分以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印 刷、发放等内容调整至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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