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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代管;(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业主在转让其房屋所有权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继续用作该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第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擅自封闭阳台,改变门窗尺寸、材质、色
2、调;(二)擅自在门窗扇外侧安装防盗网栅;在建筑物外墙加设设计以外的围护栅栏、雨蓬、花架、晒衣架、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屋面阳光房、太阳能热水器等;擅自设置、悬挂招牌广告;(三)在非设计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四)饲养家禽、家畜;(五)无序停放车辆(如在非指定车位、不具有使用权的车库、车位处停放);(-)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代管;(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业主在转让其房屋所有权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继续用作该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维修及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第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擅自封闭阳台,改变门窗尺寸、材质、色调;(二)擅自在门窗扇外侧安装防盗网栅;在建筑物外墙加设设计以外的围护栅栏、雨蓬、花架、晒衣架、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屋面阳光房、太阳能热水器等;擅自设置、悬挂招牌广告;(三)在非设计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四)饲养家禽、家畜;(五)无序停放车辆(如在非指定车位、不具有使用权的车库、车位处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