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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人申请排除强制执行的依据和条件(一)借名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借名人依据本规定排除强制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 借名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2. 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未违背公序良俗。3. 借名人通常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4. 房屋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系不可归责于借名人过错的事由所致。5. 借名人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能够提供需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的其他证据。(二)借名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 1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在此情形下,借名人排除执行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 .购买房屋系为满足居住等基本生存条件所需。2 .具备上述(一)的各项条件。3具备【法释(2015) 1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