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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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铁路专用产品依法有计划组织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铁路专用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制造,专用于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且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环境保护的工业产品。第三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公正、公平,以确保铁路运

2、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采取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产品为必要补充的工作原则确定监督抽查对象。第四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应当以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第五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样品抽取、运输、检验及复查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可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设备监督管理司)负责,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

3、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拟定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办法;(二)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组织研究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四)组织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五)协调解决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八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负责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三)编制发布辖区内铁路

4、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四)对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五)根据铁路运输安全情况动态调整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六)协调解决涉及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七)编制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年度报告;(八)对因质量原因导致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缺陷产品召回情形、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投诉举报较多的铁路专用产品进行动态统计分析,建立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问题库”。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装备技术中心)负责以下工作:(一)编制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5、年度计划建议;(二)研究编制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三)受托组织开展北京铁路督察室辖区内的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四)对承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机构的体系运行情况、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五)对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进行审核,拟订情况通报;(六)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七)建立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问题库”。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具有专业能力、检测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检验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专用产品抽样

6、、质量检验具体工作程序;(二)依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制定铁路专用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并实施;(三)编制检测报告;(四)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第三章 抽查计划与检验细则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检验技术依据、检验内容、厂项数量等内容。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生产企业时,同一企业的同一种产品原则上不连续抽查。第十三条 编制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时, 应当遵循先重要产品后一般产品、先关键项点后普通项点的原则。重要产品是指与铁路运输安全关系密切,且发生质量问题可能对铁路运输、

7、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影响的铁路专用产品。关键项点是指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可直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参数或者指标。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现场运用质量问题较多的项点应当优先安排抽查。对因质量原因导致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出现异常波动、投诉举报较多的铁路专用产品, 应当加大抽查生产企业比例或者产品抽查频次, 必要时可将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监督抽查计划。重要产品种类参见铁路专用产品重点目录。第十四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辖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研究提出辖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第十五条 装备技术中心组织对地区铁

8、路监督管理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第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按抽取原则确定生产企业名单。抽取生产企业名单时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建议及生产企业名单,结合铁路专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经国家铁路局批准后实施,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或者铁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的铁路专用产品源头质量安全问题等情况

9、,可动态调整辖区内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调整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设备监督管理司备案。第十九条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编制时,应当尽量避免与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计划出现重复。第二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装备技术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必要时可报设备监督管理司。第二十一条 设备监督管理司应当定期检查监督抽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督促计划落实。第二十二条

10、装备技术中心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标准制修订情况拟订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建议,报设备监督管理司审核批准后依据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并组织专家评审。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适用范围;(二) 检验依据;(三) 抽样方案;(四) 检验条件;(五)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六) 检验程序;(七) 数据处理;(八) 检验结果判定。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批准发布。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

11、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开展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并及时向装备技术中心反馈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产品抽样、质量检验工作计划安排,包括产品抽样、质量检验的产品及项目、推进计划及人员、设备等;(二)依据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和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三)产品抽样要求,包括样品抽样、包装、封存、运输、接收、确认等方面内容及要求;(四)质量检验要求,包括检测仪器、检测环境、检测方法、检测流程、数据处理与判定等方面内容及要求;(五)对质量检验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第四章 产品抽样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12、规章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及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产品抽样时,应当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第二十五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及数量。第二十六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符合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或者用户抽取。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和用户应当配合产品抽样工作。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用户抽样时,被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用户补充相关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根据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确定。第二十八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

13、可抽的,生产企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并在说明材料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抽样的,或者生产企业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阻碍、规避或者不配合抽样的,视为该企业拒绝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用户拒绝进行抽样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予以协调。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或者用户有权拒绝抽样:(一) 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 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三) 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全的;(四) 要求支付任何费用的。第三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

14、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或者用户签字确认,以保证样品的真实、完整、有效。生产企业或者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第三十二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产品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记录抽样信息,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当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人员应当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样品接收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第三十三条 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

15、(生产企业或者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单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单填写有误或者信息不全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抽样单至少一式二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或者用户)。第三十四条 在用户抽样时,检验机构应当确认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是否符合抽样条件。生产企业对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并提供说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确认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的,检验机构应当停止后续检验工作,并及时通知用户。第三十五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委托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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