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黑龙江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有效地做好2021年度全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二、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检查形式:省生态环境厅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有处罚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参照执行。(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3、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部检查过的项目不再抽查。复核数量:抽取8-10份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检查内容: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等问题等质量问题。检查形式:省生态环境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复核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复核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市(地)生态环
4、境局复核县级生态环境部或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石化、化工、医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生态环境部复核过的项目不再复核;省厅复核过的项目,各市(地)不再复核。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遵循重点行业、审批部门、环评技术单位“全覆盖”原则,全年不少于10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
5、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和专家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复核形式:省生态环境厅依托黑龙江数据填报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协作单位人员以及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其编制或评审的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工作。针对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的环评技术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履行告知、核实、决定等程序。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
6、处理处罚,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开。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参照省厅做法开展复核。(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检查对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数量: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少于100个。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检查形式:省生态环境厅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并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重点行业选择化工、石
7、化、煤化工、制药等4个行业,抽查比例大于50%,审核排污许可证数量不少于300张;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情况及管理类别的准确性,采取现场抽查和平台抽查相结合,现场检查数量不少于1000家。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抽查登记企业是否存在降级情况,抽查比例应大于20%;对不在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却在“二污普”清单中的应登记企业进行逐一现场核查,最后确认形成不在登记范围的企业清单。对照用水、用电清单及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和自主验收平台新增企业信息,再次查缺补漏,同时对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的遗漏固定污染源进行复核和梳理,动态更新排污单位底单。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在媒体定
8、期公开排污单位信息。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检查应发证行业排污单位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最后形成技术复核报告和问题清单,问题清单转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注重现场核实,准确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分类错误和完善发证质量。(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检查对象:省厅对全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9、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大于3%;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列应大于10%。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频次,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当年每月份监测数据(信息)是否完整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非现场审核工作,最后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地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发证部门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根据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部署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逐一核查企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和完善。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三、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监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二是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4